2002年,云南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今年11月21日,云南省高院下达再审判决书,钱仁凤被无罪释放。当年办案民警中的多人,已身居巧家县警界高层。(12月22日《京华时报》)
从17岁到31岁,钱仁凤近14年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就在冤狱中度过。而今冤案平反,此事却不能草草收场。此事要划上一个完满句号,还须具备两条件:一,当年铸成冤狱的滥权司法工作人员,受到严肃责任追究;二,投毒案告破,真凶落网,无辜早夭女童的在天之灵得到告慰。
钱仁凤曾遭遇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多份认罪供述并非她本人所签,但也没有标注代签;令钱仁凤律师杨柱大惑不解的是: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三名办案民警为何还要做假证?
而此冤案还有更令人匪夷所思之处。虽然当初给钱仁凤定罪的理由是:她对园长有意见而报复,可园长朱梅却说“关系还是很好的”,否认与钱仁凤有矛盾;而朱梅所提供的首要嫌疑人为罗佐的线索,却始终被排除在当地警方的侦查视线之外,都没有一名办案民警哪怕对其作只言片语的调查。作为朱梅曾经的追求者,罗佐遭拒生恨,曾伙同他人偷盗朱梅家财物3次;而从罗佐刑满出狱到投毒案发,仅短短一个月时间,朱梅家就遭遇三次纵火;但在之后的警方调查中,却只及投毒案,不查纵火案。而罗佐之父罗伍,“曾任该县某局政委和某资源局副局长”;又有哪个局设有政委职务,“你懂的!”
若是对往昔曾被翻牌的赵作海等冤案稍作回顾,可见,颇有一些滥权办案民警受到刑讯逼供罪的刑责追究,刑法第24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若在钱仁凤的冤狱铸成中,一旦有人涉嫌徇私枉法呢?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则包括了造成重大冤假错案、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等情形。
在钱仁凤冤案中,那些滥权办案民警,究竟是仅止于涉嫌刑讯逼供罪,以及伪证罪,还是会涉嫌徇私枉法罪,即故意构陷钱仁凤,拿她来作某位重大犯罪分子的替罪羔羊,这就需要投毒案的告破来给出答案。是前者,还是后者,全系于朱梅所指称的首要嫌疑人,前“某局政委”之子罗佐,最终能否被确认为投毒案真凶。
即此而言,投毒案的继续侦破,必然会牵涉到对当年滥权、目前身居该县警界高层的办案民警如何究责的问题。利害攸关,铸成钱仁凤冤案的当地警方,由于身涉其中,某种程度上已成一方当事人,无从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立场,理当作出回避。故而,投毒案的继续侦破,需要提级,由上一级的昭通市警方介入直接负责,或者由其指定异地警方介入负责。同时,当地检方也当积极介入刑讯逼供、伪证、徇私枉法等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惟其如此,双管齐下,才有望事实真相水落石出,投毒真凶绳之以法,当年滥权办案民警受到恰如其分的责任追究,钱仁凤讨还公道,无辜幼女在天亡灵得到告慰,迟到的正义,最终彻底回归。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