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尤其是作为原告方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大大拓展了公益诉讼的空间,也使得公益诉讼更具象,更贴近民众,更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活动。这也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的由来。但这起“检察院状告环保部门”,怎么看也是“官告官”,怎么又成了行政诉讼呢?
其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既包括我们所熟知的批捕权、起诉权、贪渎案件侦查权等,也包括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资源免遭违法行为侵害,以及在国家财产和资源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权力。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非是为了维护检察院的部门利益,而是要捍卫公共利益。今年7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正是山东省确定的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全国首例”,也昭示了这宗个案并非传统的“民告官”,而是新型的行政公益诉讼。
据报道,这一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源于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虽然当地群众多次举报,检察机关也向环保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但环保部门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庆云县检察院在建议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要看到,在民事诉讼中,“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依托“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来提起,但针对的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的侵权行为。碰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社会团体往往难以有效行使诉权。
而当检察机关走上了行政公诉席,也就享有了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搜集证据、获取证据、固定证据、制定公诉策略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无疑较之社会组织更具专业性,也更有利于在司法程序中对行政机关形成强大的制约。可以说,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尤其是作为原告方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大大拓展了公益诉讼的空间,也使得公益诉讼更具象,更贴近民众,更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当然,在检察机关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之后,法院如何依法裁判也就成了新的焦点。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