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医保卡,不是“万能药”

2015年12月21日 13:44   来源:西安晚报   李英锋

  近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医保案件。母亲邹某患高血压多年,让女儿用父亲医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

  很多人都用自己的医保卡给家人买过药,或者用家人的医保卡给自己买过药,甚至在不少家庭,大家在买药时混用医保卡已成为一种常态。难道这样也不行?也涉嫌违法犯罪?此案一经报道,引发舆论轩然大波,人们普遍感到非常困惑不解,觉得难以接受。

  那么,以法理角度进行审视,用家人的医保卡为自己买药获刑到底冤不冤呢?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医保卡——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现在,有些地方的医保卡已经升级为功能更为齐全的社保卡,社保卡涵盖了原医保卡的功能。医保卡内的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以及利息。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的范围为: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对于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能否给家人买药或作他用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配套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界及普通民众也有颇多争议,各地掌握的尺度更是不一,多数地方要求只有参保人本人才能使用自己的医保卡,医保卡不得给他人使用,有些地方则允许使用参保人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为家人买药,允许家庭成员之间的医保卡账户余额有条件关联。

  笔者以为,对于参保人而言,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质(计息、参保人死后可继承),而按照民法理论和婚姻家庭法理论,家庭成员具有财产共享或利益共享关系,因而,使用自己医保卡为家人买药符合情理。其实,一些地方要求医保卡不得给他人使用,主要是防止他人盗用、冒用医保卡,保护参保人利益,如果参保人同意将自己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给家人使用,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了。我们对使用自己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为家人买药的行为应该持宽容态度,不宜扣骗保的帽子,不宜启动追责程序。

  当然,家人的医保卡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是包治家人百病的“万能药”。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也应该有范围底线和额度底线,超过了底线,就具有了骗保的性质。显然,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住院或买药,所报销的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余额,动用了医保基金的公共账户部分,就伤害了全体参保人的医保权益,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就是违法行为,借用人或冒用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冤。

  鉴于目前家庭成员混用医保卡的现象非常普遍,鉴于民众对混用医保卡缺乏明确的定性认知,政府有必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统一监管的尺度,堵住监管漏洞,如此,民众才能有法可依,看清底线,心中有数。政府还应加快推进三大医保统一的进度,统一医保标准,如果医保标准统一了,“自己为家人买药”的现象就会明显减少。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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