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乐清一名父亲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对女儿实行性侵,当地检察院为此向民政局发出一份检察建议,根据检察建议,乐清民政局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父亲对女儿的监护人资格。近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11月19日《今日早报》)
家暴问题是我们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近年来愈发凸显。家暴的成因纵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乃是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认知中,家暴,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家暴行为,乃是家务事,外人无权置喙,公共机构也无权插手。
然而,随着现代法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以及现代法治秩序的逐渐成形,无论立法者,还是社会公众,对于家暴的看法也逐渐发生了改变,家暴被视为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亦逐渐瓦解,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家暴也是社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既然家庭亦受法律约束,家暴问题是社会性问题,那么,仅仅依赖家庭内部的调适与治理就远远不够,公权力的介入就必不可少。在这种情况之下,由法庭做出判决,撤销自然形成的监护人资格,就是公权力介入家暴问题、法律约束自然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
实际上,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做出规定,家暴受害者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这一规定将司法权力在家暴问题中的功能做了明确的界定,确立了监护人自然权利有限、可撤销原则,为缓解家暴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这一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对于欧美国家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因家暴行为而由法院做出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已成为被许多国家普遍才行的方式。
不过,话虽如此,规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却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诉讼主体的问题,诉讼后未成年人的抚育问题,监护人资格撤消后谁来监护的问题,等等。毫不夸张地说,在现实中,撤销监护人资格非但没有成为家暴问题的终结者,反而成为一系列更麻烦、更复杂的问题的起点。凡此种种,使得撤销监护人资格势必要相当谨慎,所以在现实中,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异常罕见,法律规定的意义就此大打折扣。就以浙江乐清该诉讼为例,民政局之所以提起诉讼,原因恐怕在于,一则,该父亲的性侵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家暴范畴,成为刑事犯罪,性质恶劣;二则,被监护人已年满十七岁,即使撤销其父亲的监护人资格,也有能力养活自己。
所以,要想使司法权力在解决家暴问题上释放真正的作用,不仅需要进一步在社会中强化法治意识,鼓励、引导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且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跟进与配合,以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共同发力,消弭胜诉可能带来的更多的问题,免除民众的后顾之忧。唯有如此,将家暴问题纳入公共视野,靠法律手段缓解家暴问题,才有实质的可能性。
不过,乐清民政局此举依然有其不能忽视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作为浙江省由民政局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第一案,他们排除了困难,使得法律规定落实为现实的司法案例,为同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借鉴与参照。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