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子女为官应适用“回避制”

2015年10月30日 09:44   来源:羊城晚报   

  日前泰州市委组织部公布了一批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中,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处现任处长秦某某,拟任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有网帖爆料,秦某某名下房产价值超过2000万,引来网友们围观和吐槽。秦某某回应称,他的父亲是泰州下辖姜堰市一名地产商人,名下房产都是父母赠予的,自己敢公开就可以调查。(《现代快报》10月28日)

  秦某某名下的2000万房产,是否就是“父母赠予的”这么简单?结合秦某某现有和即将拟任的职位——“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处处长”、“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以及其父亲“地产商人”的身份来看,恐怕现在还值得进一步推敲质疑。

  在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正是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一面父亲是本地“地产商人”,另一面儿子又是主管地产监管的住建局官员,这种“老子经商,儿子监管”的身份关系是否存在明显利益冲突,并导致利益输送?据秦某某介绍,“父亲在姜堰(泰州下辖区)搞地产开发,他名下的房产都是父亲赠予的,房子也是自己家开发的”。这意味着,秦某某名下的房产,不仅是“自己家开发的”,甚至也是身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处处长”的自己监管的。如此“自家开发、自家监管”,最终又被“赠予”到自己名下的巨额房产,当真可能就像当事官员所说的那么“清白”吗?

  其实,即使确实不存在“清白”问题,为有效避免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仅从“避嫌”角度来看,这种“自家开发、自家监管”的瓜田李下情形,也是应该尽量回避的——或者是父亲回避经商,或者是儿子回避当官,否则,任由“老子经商,儿子监管”,即便是当真“清白”,恐怕也会因为父子间的天然血亲关系而难以充分自证这种清白。

  当然,要想有效避免这种“老子经商,儿子监管”情况的发生,还要从源头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官员任职回避制度,预防其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诚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的,要“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毋庸讳言,在这方面现行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仅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而并没有将“官员父母经商”也纳入回避范畴。

(责任编辑: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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