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低价游”,岂能游客也受罚?

2015年10月26日 11:01   来源:光明网   司马童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加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专项整治,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特别做出以下提示:一、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二、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三、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10月25日 中国广播网)

  “零团费”、“购物团”等的“不合理低价游”乱象,着实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此,今年“十一”黄金周前,国家旅游局又专门印发相关意见,明确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但无疑,这次的“特别提示”,显然与近日有大陆游客在港某指定购物点被殴致死事件有关。然“提示”甫出,坊间顿时质疑纷起:参与“低价游”,岂能游客也受罚?

  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解释,之所以提示“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据称是某些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由此官方提醒道,游客若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云云。解读出这种“受害者还可能再受罚”的提示之意后,公众自然觉得不可理喻,甚而腹诽其是另一种的“推诿塞责”了。

  整治和杜绝“低价游”,可考虑通过各种有效手段,鼓励游客积极举报“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这种思路没有错。然而,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与作用,促使广大游客参与到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的行动中来,我以为,不仅仅需要游客“火眼金睛”地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虚假合同”对不知情游客带来的维权“误伤”,其实完全可以换一种治理思路,也即鼓励所有游客的“潜伏”而行,进而配合相关部门,真正做到对“不合理低价游”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

  不必讳言的是,从依法经营的角度看,旅游揽客中“甘愿烧钱”的“低价竞争”未尝不可,法不容许的任意缩减旅游时间、千方百计“强制购物”等行为。那么,作为旅游主管部门,其实只须牢牢认准“打蛇打七寸”这一条——不管你经营者是否偷梁换柱、瞒天过海,或是用“虚假合同”来规避执法检查,只要有消费者投诉了“乱改行程”和“强制购物”,就算这些游客是“知假买假”,参加了“低价团”却不愿充当“购物客”,对于涉事的旅游组织和服务者,也必须按其自作聪明的“备案规则”行事,该罚则罚,该撤牌就撤牌。

常言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果是真正站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有立场,而且也愿意说到做到,对那些耍奸使诈、坑客扰市的“害群之马”绝不姑息,就不必令人猜疑多多,提示什么“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倒是无妨用执法事实“友情提醒”公众,尽管先作“隐身”和“潜伏”,去成为违规商家的“引诱对象”,而后则举报揭发,让缩减游程、强制购物者“鸡飞蛋打”、自作自受。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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