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轻判凸显权力越位

2015年10月22日 07:15   来源:西安晚报   吴江

  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原工作单位罗湖环保水务局加盖公章出具的证明说叶军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判决。(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对于“公函求轻判”,检方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不予采信。“公函”一出,至少并未“轻判”落地。不过,对于公务人员受贿案的判决,何以竟然上演“公函求轻判”的桥段,恐怕并不能因为此次“公函求情”没能管用,便对其背后的权力逻辑掉以轻心。

  不可否认,穷尽一切可能的自我辩护以求获得轻判,其实是任何犯罪嫌疑人的本能,也是不容剥夺的法律权利,这一点,对于涉嫌受贿的公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而尽可能寻求有利证据为嫌疑人辩护,同样是法律授予的正当权利,充分举证辩论甚至是达致司法公平的必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受贿公务员寻求轻判的证明,当然并无问题。不仅如此,对于犯罪嫌疑人,也本不必落井下石或是全盘否定,假如平日里确实是公认的好人,仅仅是为情境所迫,或是一时糊涂而犯下罪行,代为求情者众,多方请求轻判,也本是人之常情。如此看来,对于“公函求轻判”,似乎也不必过于较真。

  不过,求情乃人之常情,“求轻判”也是司法辩护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务机关代为求情,发公函求轻判,也是合情合理、无可指摘的做法。恰恰相反,“公函求轻判”,公务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代言的立场,甚至以行政方式对于司法流程的介入,倒是显得相当可疑。

  事实上,来自民间的求情,以及各种自发的提供证据为嫌疑人求轻判,通常都不难被接受,但以公务机关的身份出场,甚至以公函的形式求情,恐怕并不是雇主替雇员说情这么简单。尤其是当公函所列出的“平素工作勤勉”的理由,几乎与受贿行为毫无因果关系,以这样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便发公函“求轻判”,更是给人以“欲求轻判,何患无辞”之感。至于以公函的方式求轻判,除了企图借助公权力强化话语权以施压之外,还真是想不出其他的理由。

  当然,“公函求轻判”也绝非空穴来风,之所以发公函求情,自然也有其道理,除了对受贿公务人员的同情之外,公务机关的确更理解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处境,假如相关岗位的工作性质,常常要被行贿者包围,常在河边走,再有定力,恐怕也难免“湿鞋”,既然只是不慎“湿鞋”,请求轻判似乎也理由充分。于是,“公函求轻判”的背后,是否蕴含着受贿行为的普遍性,以至于公务机关并不认为这类受贿值得重判,只不过由于本意不便表达,不得不找个“平素工作勤勉”的说辞出场。公函求轻判引发民众的更多猜测,也就并不意外了。

  基于此,“公函求轻判”的背后,根本是公务机关的角色错位与权力越位,甚至不得不让人怀疑“发函”机关受贿现象的普遍性。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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