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被救遭罚,更需明确法律责任

2015年10月20日 07:44   来源:中国网   王传涛

  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为尽快救下被困驴友,当地紧急出动100多名民警、消防员,派出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生护士以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当地相关部门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决定,决定对每名驴友罚款1000元。(据10月16日人民网)

  任性无处不在。或是受《MAN VS WILD》(《荒野求生》)中贝爷的启发,或是为了逃避人挤人的热门旅游景区,或是为了避免被“38元大虾”宰肉,或是为了追求刺激,或是为了找到最美的风景,几名驴友集结成队进行冒险旅游,去人迹罕至的地方,在当下已经成为一种新时尚。

  然而,不是每个普通人都是贝爷。许多任性驴友,仅仅是为了寻求刺激便盲目冒险,而基本没有野外生存的经验或技巧,当被困山野,极少有人能够超越人的体能与生理极限变身超人,飞回温馨的家。于是,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驴友被困的新闻。这样的新闻,有两个结果,一是野外遇难;二是得到了外界的救援。值得庆幸,这17名驴友得到了第二个结果。但是,因为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因为违反了保护区规定而遭到了处罚。此事也引来了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有一份网调显示,约有9成的网友认为这些驴友被处罚是“活该”,这种冒险旅行也被定义为“不作就不会死”之举。但是,在这里,必须先要厘清的应该是,当地政府处罚他们,不是对政府救援工作的一种补偿,而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更需要明确,每人处罚1000元,罚款金额总数只有17000元,和经济支出超过10万元的救援费用,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因此,认为处罚他们是为了补偿政府救援支出费用的看法并不准确。

  站在公民安全与政府责任角度讲,政府救援应该是义务工作。政府有责任保护所有纳税人的安全与利益不受损害,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讲,救援也应该是无偿的。这一点,任谁也不容质疑。然而,政府救援也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矿,一方面,政府资源有限,如果类似事件多发,政府有关部门这么救下去,负担必然加重;另一方面,政府更需要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放到公共领域,而不应该为了少数人不负责的个体行为而无底线支出。相信这也是广大网友认为处罚17位驴友是理所当然的原因所在。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有许多有偿救援的案例。比如,在美国部分州,政府规定如果驴友在国家公园遇险,则费用完全由政府买单;而如果闯入了保护区,或是无人开发、无人管理、无人维护的地方,则需要驴友自己买单。再比如,在欧洲一些国家,政府规定特定的冒险活动一旦遇险需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来买单,前提是驴友们对特定行为和活动投了保。相较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则处于制度空白状态,这导致救援补偿无章可循,即便进行处罚,也有移花接木之嫌。

  总得来说,驴友被救遭罚暴露了我国在一些立法建制方面的落后。对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应该及时修订相关旅游法规,增设野外遇险救援方面的条款,细化责任。尤其是一些存在大量无人开发的荒山野岭的中西部省份,地方政府更应该细化这其中的责任问题。而做好这些工作,既是对旅游爱好者的负责,也是对于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的负责。对喜欢探险的驴友来讲,也需要进行必要的生存训练,冒险也要适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作”的资本,这是为自己好,也有利于节约公共资源。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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