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事,就是要较真

2015年07月28日 07:35   来源:解放日报   李小佳

  近日,有两则新闻引人关注:一则是四川彭州一老人诬指某学生将其撞倒,在公安调取监控画面后,学生得证清白,他和家长都表示不再追究此事。另一则是广州检察官杨斌转行做律师,但因缺一段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至今未获得准予实习的登记,她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顶头上司”广州市律师协会。

  两位当事人都遭遇了不公待遇,但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两者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应对方式。或许,不少人的思维定势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算啦。但事实上,较真的做法恰恰可能会改变故事的结局。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们越来越关心各种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但很多讨论都不了了之,无法就法律责任达成共识。一个原因是,在处理善后时,许多人习惯于私了,较少寻求法律的裁决。但此类事件如果只是在网上展开一场道德争论,肯定不利于我们从个案中习得教训,难以避免类似事件重演,并进而影响社会公序良俗。厘清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才可以避免“破窗效应”。例如,就第一则新闻的当事人而言,这位四川彭州学生在采访中表示还会做好事,但也提到自己知道这里“有监控录像”。假如该学生不知是否有录像时,是否还会不顾后果地做出善举,其实也是值得打个问号的。

  对助人者是否会因被讹诈而予以赔偿,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讹人者假如不能举出有关证据,则无法要求他人予以赔偿。但如何处理讹人者恶意撒谎的问题,始终处在一个相对的法律空白,也是公众不满的一大槽点。近日,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尝试针对“好心救助反遭诬陷”现象所出现的一次立法回应。对此,社会舆论点赞声频频,就说明了希望用法律来解决此类问题的期待。

  法律确实常常落后于社会现实。但并不是说,面对新问题法律就束手无策、听之任之,相反,要推动加快法律追赶社会现实的脚步。而这就需要一个发起推动的源头。立法部门固然掌握立法重权,但对于社会现实的点点滴滴,其触角和敏感度远远不如每一个公民;而从法律程序上来看,假如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很多案件也难以被立案。正因如此,法治社会需要多方面的参与主体,立法机关、执法部门、法律界、事件当事人,等等。如果缺乏公民对法治的参与,甚至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构建法治社会就缺少一个重要的起点。

  发端于个体的诉讼之路并不平坦。例如,多年前一起“四川三个儿童扶老人被讹”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峰回路转,依靠的是孩子家长举着牌子一个个寻找证人的努力。但事实也证明,这种努力是有效的。所以,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追究他人法律责任面前,能否多一点较真的态度,甚至是如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那种就是要“讨个说法”的执拗劲儿,很可能会改变故事的结局。而当较真的人越来越多,本身就会推动法律的进步,进而构成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抵制和纠偏。

  当然,除了“不惹官非”的传统思想,诉讼成本高也是很多人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不过,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正在逐步趋于完善。而重要的是,当每个人真正敢于迈出“法庭上见”的步伐,才能聚合出法治社会前行的动力。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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