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索要“带孙费”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但真正打官司的少之又少。不过今年,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就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2015年7月14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结合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潘帆、方晴每月共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24000元,每人承担12000元,判潘帆、方晴各支付12000元“带孙费”给杨金美。(10月18日《成都商报》)
有网友认为:老人带孙是约定俗成的事,索要“带孙费”岂不是把亲情金钱化了吗?其实不然。从报道情况看,杨金美打官司索要“带孙费”是很纠结的,如果不是因为儿子和前儿媳只生不养,从不给俩孙女生活费;如果不是因为儿子和前儿媳把孩子推给自己撒手不管,小两口下班后不是玩手机就是上网;如果不是因为儿子和前儿媳把自己当成了免费甚至用退休金倒贴的“保姆”,累得死去活来;如果不是因为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还得承受子女的种种埋怨……杨金美老人是很难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的。
按照国内相关法律,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的法定义务,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
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具体到本案,杨金美的儿子和前儿媳对两个孩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作为奶奶的杨金美对两个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为维护儿子和前儿媳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在两人外出期间代为抚养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有权要求儿子和前儿媳支付“带孙费”。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姥爷姥姥带外孙,似乎天经地义。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这一现象将更加普遍。然而,在法治社会,这一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得改改了。老人帮子女带孩子,不是必须的法定义务,作子女的要胸中有数,更应知恩图报。这一案例的积极意义就在于:给当子女的上了一堂如何履行好自己义务与担当的法治课。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