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重点文物,位于北京门头沟区的古长城“沿字三号敌台”,长年受影视剧组青睐,今年5月进驻的一个剧组,外景早已拍摄完毕,道具建筑却至今未拆,严重破坏了长城的历史风貌。文物部门称未经审批,非法进驻拍摄。(10月14日中国广播网)
这篇报道附有多幅图片,古长城遗址构筑物被破坏的痕迹明显,遗留搭景道具长期无人清理,让人看着堵心。遗憾的是,这样的现象,已不是第一次发生。前年10月,一个剧组在“三号敌台”附近搭建了亭台、木梯等道具,拍摄完毕一走了之。直至去年11月被媒体曝光后,大部分道具才拆除,古迹风貌得以恢复。然而,好景不长,相同的问题今年再次发生。
长城是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对长城的保护,宏观上有“国家文物保护法”,其中对有可能破坏文物的搭设行为明令禁止。微观上还有专门保护长城的“长城保护条例”,其中第十八条,明令禁止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设备”。上述剧组的道具搭设,与保护长城无关,且明显破坏长城风貌,理当属禁止行为。
应该说,对影视剧组进驻长城保护区拍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往往被一些剧组无视,应负管理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监管又不到位,造成长城遗迹被影视剧组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其中有长城太长,绵延几千公里,涉及我国几个省区,管理难度太大有关,也与长城没有完全禁止所有影视剧组进驻借景有关。假如长城保护区明令禁止所有影视剧组借景拍摄,一些剧组可能就会断了去长城保护区借景的念头,其长城风貌被剧组破坏的可能性则可大大降低。
“世界遗产”拒绝所有剧组进驻拍摄已有先例。10年前,张艺谋的《英雄》电影剧组进驻“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景区拍摄,破坏了部分珍贵树木,影响了景观,遭媒体曝光后,引发公众关注和批评。2007年11月,九寨沟保护区管理局制定新规,从当年开始谢绝所有影视剧组进沟拍戏,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称赞。
由于“世界遗产”有独特的自然资源或文化景观,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各种影视剧组青睐“世界遗产”不足为奇。影视剧组借景“世界遗产”,无非是为了节约制作成本,提高观众吸引力,从而达到提高收视率和票房的目的。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有世界性的影响力,不需要通过任何影视剧组借景来提高知名度。因此,从更好地保护长城古遗迹的角度出发,长城古遗迹保护区应对所有影视剧组说“不”,拒绝一切影视剧组进驻拍摄。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