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由遗失物品引发的摩擦和纠纷屡见不鲜,“拾金求报”、“拾金索酬”的现象时不时进入公众视线。其实,“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但是,人的觉悟、认识、价值观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对“想昧”者仅靠道德的约束无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此次,广州市通过的《规定》,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拾遗物品的价值评估来确定奖励金额,不仅是对拾者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可以深刻触动“遗失、拾遗”者的良知和利益,很大程度上,也可对“想昧”者起到一定的道德警示作用。
其实,以法律规定名义来固化“拾遗奖励”并不能说明道德就越来越滑坡,恰恰相反,如果拾得遗失物并上交公安机关,得到奖励,不仅自身道德上有“荣誉感”,更会在人们的潜意识滋生“好人有好报”的观念,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理念一步步树立。
但是有些细节仍需要不断细化。这里有几个疑问,值得商榷。例如,对于拾遗物品的价值估价。《规定》明确指出“要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但是,对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物品,诸如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车钥匙等如何实行“10%”奖励?会不会因不具可操作性而自设“死局”?在评估过程中,要拿出10%拍卖款作为奖励,会不会因奖励的合法化而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获利手段?我们不得而知。
事实上,2012年广州就出台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对于拾金不昧者也有奖励,但程序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很多拾得者在领取奖励时“虎头蛇尾”,无疾而终。笔者认为,别让拾遗奖励看起来很美。细节问题处理不好,拾遗奖励将“永远在路上”,不仅让道义“闪腰”,更使《规定》的初衷变了味。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