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的失物宜归拾遗者所有

2015年10月15日 07:21   来源:羊城晚报   余以为

  昨日媒体报道,拾遗不昧将获得奖励,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金不昧值得鼓励,奖励10%亦理所应当,《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可以说是有关拾遗物品管理流程和处理的规定,该规定的某些条款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说说如何激励拾金不昧——

  遗失物的物权仍然归失主,这是普世的观念。虽然拾得者占有失物违法,但失物价值有限的话,失主或公安机关很难追查、追究违法行为,这时候维护失物归还原主这一普遍信条,就只能靠拾遗者的自觉,所以无论哪种文化,无不对拾金不昧予以精神鼓励。因为拾金不昧是反功利的,所以一般情况不注重物质奖励,但物质奖励也不罕见。

  由于精神鼓励不容易规范,感受很主观,不如物质奖励那样容易约定成俗,而且有现成的、横跨古今中外的俗成——百分之十。百分之十是个奇妙的数字,欧洲中世纪教廷向封建领主收取的税叫什一税,逢十抽一。周代的田税叫彻,也是逢十抽一,在当时被认为是最恰当的税率。有历史学家研究表明,土匪坐寇收取的保护费一般也是逢十抽一,超过这个数,被保护的商户农民就容易逃亡。可见,人们普遍觉得为保护物权所付出的最适当的代价,就是百分之十。而且汉字很奇妙,拾就是十,不知古人是否造字之时便已想到了内中的关联。

  遗失物的物权归失主的观念根深蒂固,可能镶嵌在遗传基因当中,可是在几十年“拾物归公”的教条影响之下,拾遗有偿的习俗荒废了。失主不给报酬变得理所当然起来,这不利于拾金不昧的美德复兴和传播,很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拾得者获取百分之十报酬的权利,而不是“自愿”。

  “自愿”不仅没有正面作用,甚至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失主前来领取遗物,面对警察叫你“自愿”,你好意思不“自愿”吗?拾遗者又不好意思追问失主是否“自愿”了。纪律部门更难以核查“自愿”与否,这无疑给腐败留下了空间。

  人们心理上最容易接受的腐败,是侵占不属于私人的财物,比如“三公”消费。而人们最痛恨的腐败,是对善良和美德的背叛。慈善机构的贪腐之所以挑动人们的神经,原因即在于此。上交的遗失物与慈善类同,所以格外要谨慎对待,从程序上堵塞一切可以预想到的腐败漏洞。

  《规定》最不妥的地方在于处置无主认领的失物,拍卖已经不妥,还把九成收入归地方财政,这是“拾物归公”观念的死灰复燃。其实,地方财政不在乎这点钱。笔者认为,无人认领的失物应该归拾遗者所有,至于拾遗者想献给国家,或者捐给慈善机构,那是拾遗者的权利。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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