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不能同案不同罚

2015年10月09日 07:28   来源:法制日报   许辉

  规范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权,不仅要求执法依据的处罚条款更为具体细化,而且要求处罚标准也更为具体细化

  环保部最新通报称,8月份,各地处理了41起环境违法案件,这些案件或是群众反映或是媒体曝光。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私设暗管偷排至河道,但却出现了不同的处罚结果。有专家表示,江西省万载县环保局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明显偏轻(10月8日《法制日报》)。

  同样是私设暗管偷排至河道,对两家企业的罚单,不仅罚款数额相差大,而且对人的处理也不同,其中,一家企业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另一家则没有。这种同案不同罚情形的出现,是环保执法裁量随意性过大所致,是执法走偏,更是执法不公,必须通过依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杜绝类似情形出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虽严,关键在于通过严格执法来予以彰显。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其“严”的程度具体体现在环保执法的实践中。如果环保执法不严,畸轻畸重、可左可右,不但使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也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公信力,同案不同罚的危害就在于此。

  同一地方的环保执法,出现同案不同罚,其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有可能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出现了偏差所致,也有可能是由于不同执法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后把关不严所致,还有可能是人情、金钱、关系等外部干预所致。如果是前两种原因所导致的,表明环保执法的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管理还不严;如果是后一种原因所造成的,必须严格依法追责,严惩不贷。

  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同案不同罚,都给环保执法敲响了警钟:依法规范环保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新环保法的严厉程度必须体现在执法中“一碗水端平”,不仅同一地方不能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形,放眼全国,也同样需要杜绝同案不同罚。毕竟,环保法实施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某一地,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并非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单位,而是全国通用,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变通处理。而且,国家也好,社会公众也罢,对环保的要求和目标都是一样。无论是《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还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都没有说哪一个地方可以在环保达标指标上搞特殊,环保执法就更不能搞因人因地制宜了。

  有资料显示,目前,环保法律法规中设置的环保行政处罚实施方式至少有37项之多,处罚金额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法律规定了处罚上限和下限的,最低的是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最高的是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处罚依据的条款却比较概括、模糊,如“根据不同情节”“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处罚”等。这种处罚依据的模糊很有可能会带来执法裁量的随意,同案不同罚就难以避免。

  规范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权,不仅要求执法依据的处罚条款更为具体细化,而且要求处罚标准也更为具体细化。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方面,刑事司法量刑规范化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对多发性的环保违法行为,可以出台全国性的执法量化标准,供各地环保部门在执法中直接适用,最大可能地压缩环保执法自由裁量的空间,也使执法对象更加清楚环保违法的法律后果。如此,同案不同罚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新环保法的“牙齿”才会更加锋利。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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