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少年走私仿真枪案

2015年09月23日 09:13   来源:中国网   舒锐

  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的19岁四川少年,日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其父母仍在福建“死磕”。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9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这起案件被媒体报道为《四川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终审被判无期》,一经报道,在舆论上引发不少争议。不少人认为一个少年只是进行了网购,购买的也只是仿真枪,何以承受无期徒刑之重?不得不说,本次报道对普通民众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误导,混淆了生活用语和法律用语,使不少人对案件结果产生了误读。

  首先,这名“少年”在做出违法行为时业满十八岁,其因相关行为所需承担法律责任与其他正常成年人无异。其次,虽然少年是以网购形式购买,但其是从台湾购买违禁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相关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更重要的是,在日常语境中,仿真枪是相对制式枪支而言的。通俗而言,制式枪支就是通过正规途径生产的“正版”枪支,而仿真枪则是模仿、“盗版”制式枪支生产的。我们通常把所有非正规途径生产的“盗版枪”称作仿真枪。

  然而,国家对枪支进行严格统一管理,主要是出于枪支的特殊危害性。刑法上的枪支不仅包括制式枪支,还包括外形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威力和制式枪支相等同的一切器械。“盗版”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就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司法鉴定。

  如果杀伤力达到枪支标准,就将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如果有一定杀伤力但没有达到枪支标准,并且符合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则将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仿真枪”,即不属于刑法上的枪支;如果一点杀伤力都没有或者非常小,比如,孩子的玩具枪,那就连法律上的“仿真枪”上都算不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规定着,“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这里所说“仿真枪支”,和我们平时所说的仿真枪支并不一样,指的是法律上的“仿真枪”,即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却并没有到达枪支认定标准的“枪”。

  而检方起诉书显示,“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须注意,这里说的是“致伤力”,而非“杀伤力”。“致伤力”是指达到一定标准的严重“杀伤力”。

  这份鉴定意见对于被告极其不利,可以说,在法院对其定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事实上,被告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有权在庭审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重新鉴定,根据报道,似乎并没有相关情况。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名刚满十八岁的“少年”因为无知,深陷囹圄,被判无期,确实让人痛心。可是,我们也须认识到,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对法律认识不足并非无罪抑或罪轻的理由。我们每个人都须引以为鉴,远离仿真枪,因为仿真枪“假到真时假亦真”,其带来的社会危害与真枪无异,因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与购买真枪无甚区别。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