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疑撞从无”,则无谓“扶不扶”

2015年09月16日 07:12   来源:武汉晚报   舒圣祥

  近日,安徽一名女学生称自己扶起了一名摔倒的老太,结果被讹要负全责,于是在微博上发起“寻找目击者”以证清白。而事件中的另一方,被扶老太及其家属称,女孩所言不实,老人是被她骑自行车撞倒的。由于监控视频没有拍下事发经过,该事件陷入“罗生门”,引起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

  这件事至今缺少关键信息,“路遇老人倒地该不该扶”的问题,也因此再度成为社会热门话题。到底是被撞还是被讹,围观公众因为“无图无真相”其实无从判断,但大多数人已经自行做出了女大学生肯定被讹的结论,并促使其越发坚定了内心中“不能扶老人”的观念。

  确实,频繁报道和激烈讨论扶老事件,会让小概率的“扶老被讹”,上升为普遍现象,但是,在自媒体时代,只要公众关注,就无法回避。所以,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媒体如何报道,而在于我们的司法机关如何司法。在法律层面,只要不让讹人变得那么简单,其实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所谓扶不扶的问题。

  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原则。因此,如果有人提出自己被撞要求索赔的主张,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更直白地说,就算是讹人,也不是那么好讹的,不能提供证据就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套用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法律精神,在扶老纠纷中应该是“疑撞从无”。具体到淮南这起案件,在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女大学生就理应无需为扶老承担责任。

  之所以扶老会成为问题,不得不提到南京的彭宇案。彭宇有没有撞人,老太太同样无法提供证据,但当地法院愣是“从常理分析”,得出彭宇撞人的结论;而且,非但不要求主张索赔权利的老太太一方提供证据,反而因为“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而对其抗辩不予采纳。这种完全背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判决,宁可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结果自然是大家都不敢做好人。

  相反,只要司法机关能够像坚守“疑罪从无”一样坚守“疑撞从无”,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好人做好事就不存在后顾之忧,路遇老人倒地该不该扶,又怎么会成为问题呢?“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的这句名言,在扶老问题上可谓得到了最好的验证。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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