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息“精尽人亡”当反思捐精机制

2015年09月07日 13:38   来源:东方网   张西流

  精子库给一些不育夫妇带来生儿育女的希望,但几年前的一个新闻事件,至今仍然让一些男性对捐精望而却步——34岁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郑某进入湖北省人类精子库采精室自慰采精。但是,意外发生了,他没能从这间房间里走出来。(9月6日《广州日报》)

  首先必须承认,义务捐精也是一项善举,理应在当今社会得到倡导和褒扬。然而,受传统观念影响,捐精一直是个较为避讳的话题。同时,精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精荒”已成为一种全国普遍现象。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义务捐精的宣传不到位,导致许多人不愿也不敢捐精;另一方面,捐精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缺陷,损害了公众捐精的积极性。特别是,几年前一名硕士在捐精过程中猝死,引发了“精尽人亡”的争议。

  事实上,相比义务献血,义务捐精涉及捐精者和受精者的个人隐私、家庭伦理的保护,因而更需要制度保障。首先,在宣传上,既要专业权威,又要真实可信。比如,曾有一名计生官员称“捐精绝对安全不可能死人”,既不专业,又夸大其辞,难以被公众接受。正确的宣传方式应该是:“捐精不但不影响身体,反而对男性身心健康有利”。这是因为,正常男性,每周2-4次的排精发生,属于正常现象;反之,较长时间的没有排精,会产生性情烦躁,记忆力不集中等不适感。此外,有关部门应尽到告知义务,让公众知晓捐精条件、捐精流程、捐精补助、捐精的安全性等事项,消除神秘感和恐惧感。

  值得注意的是,义务捐精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切实做好捐精者和受精者的个人隐私、家庭伦理的保护,维护双方的权益。据媒体报道,2008年,上海一家医院便出现过女护士帮助捐精全过程照片外泄事件,严重侵犯了捐精者的个人隐私,也势必会损害公众捐精的积极性。特别是,捐精之后的善后保密工作尤为重要。比如,捐精完成以后,精子库会录入捐精者的资料,但接受人工受精的夫妇不知道供精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只知道血型、身高、学历等一些基本特征。

  因此,止息“精尽人亡”争议,首先应反思捐精机制。一方面,对于捐精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要加快立法规范,更要加强严格管理,要将技术固化在医疗伦理的范畴之内,严格技术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与执法规范;另一方面,还需要提高违法成本,严惩“自助捐精”、买卖生殖细胞、提供代孕服务以及非法干扰生殖秩序等违法行为,让精子公益捐献的渠道更通畅、更安全。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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