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认可同性恋≠思想解放

2015年08月25日 09:50   来源:环球时报   高波

  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在全球各地尤其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公开化、合法化,这一社会舆情对其他文明形态中的国家和地区形成冲击。视同性恋为自然、正常而非病态欲求,而且此类人群数量不小,这是反对歧视同性恋、主张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念基础。而对一些紧跟欧美价值观的人来说,是否善待同性恋和认可同性婚姻已成为衡量是否“思想解放”“政治正确”的标准;欧美一些国家也有意将此作为其价值观传播的砝码,例如美国在外交政策和外援项目中就将是否认可同性恋作为考量因素。但问题跟着来了:

  正常还是病态,参照的是与同类的比较及其功能。同性恋在人群中虽有相当比例,但总体而言是少数,即便不是“不正常”至少也是“不寻常”;性的自然功能是繁衍生息、传宗接代,同性恋少了这个功能,恐怕还不能说是“自然”。事实上,以“拥有众多人群”和“并非病态”为由为同性恋争取权益,也存在一定争议。我们确实不能歧视同性恋,而且还要保障其权益,但我认为这是基于人类的同情心而非其是否病态。

  即便同性恋真是一种“自然正常”的欲求,那么人的自然正常欲求就没有是非高下之分,就都拥有同等的实现价值或权益吗?这是不必作答的常识,起码要承认能够生育的异性恋和不能生育的同性恋,在人类繁衍生息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有着大小不同。现实生活中,人们容忍同性恋或同性婚姻,不等于就是认同,更不是赞赏。反对者同样可以有其理由和权益,只要不歧视就行。一些人将是否接纳同性恋及同性婚姻与是否“思想解放”“政治正确”联系起来,显得偏执且霸道;如果将其当作一种意识形态战的武器,那就更是在滥用“人权”了。

  有人说认同同性恋才是一种“人性”的做法,但所谓“人性”并不是天生、先在的,而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逐步生成并发展的。人类的社会历史实践一方面不断生成丰富着“人性”中的各种欲望,一方面又使这些欲望显出了是非和高下,并以习俗、道德、法律、制度等或弘扬之、或限制之、或剪除之,从而彰显人类文明发展的走向。人的欲求及行为受制于现实环境,当一种禁忌被打破后,有可能是一种被压抑的正当追求得以释放,也可能是一种本该限制的欲求泛滥成灾。看来,如何看待同性恋及同性婚姻,既涉及我们对“人性”的理解,也涉及应建立什么样的道德心态和价值观,更进一步还涉及到我们应建立什么样的社会文明制度。(作者是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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