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能否覆盖所有重大事件?

2015年08月20日 07:38   来源:羊城晚报   冯海宁

  今后地方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仅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要担责,党委和相关部门的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更可能因此升迁受阻。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首次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责任规定的缺失。(8月18日《羊城晚报》)

  这个《办法》有很多亮点,如“终身追责”、“党政同责”等,如此追责规定,必将对各级官员形成极大震慑,促进官员依法履职,以遏制生态环境事件。

  笔者注意到,“党政同责”的提法,在本次覆盖生态环境领域之前,还覆盖了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领域,比如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安全生产领域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到位,很多省市也出台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以制度的形式将“党政同责”固化,这些重要领域一旦出现重大事件,地方党委领导与政府领导都将担责,谁也跑不了。

  虽然“党政同责”的效果还有待于实践来检验,但从理论推测,应该说比过去主要追责地方政府领导的效果要好,因为过去地方党委领导成员的权力不小,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后“党政同责”,就等于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多了一道保障,多了一些责任人,相关领域事故事件应该会大大减少。

  不过,也有人会担心,“党政同责”之后会不会出现党政官员责任不分、互相推责的情况?对此,《办法》确定了多种不同的追责情形,有的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有的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基本可以防止责任转嫁、滑落。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能否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来追责,离不开有效监督。

  笔者建议,“党政同责”覆盖范围可以再广一些。除了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领域之外,不妨向其他领域“扩围”,争取让“党政同责”覆盖到所有重大事件。比如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也多发易发,但“党政同责”目前似乎没有覆盖到,能否覆盖值得考虑,因为这类事件关乎公众生命健康权,一旦出问题都不是小事;再比如,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如火灾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经济金融安全事件等,也应该推行“党政同责”,因为前者关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后者则关乎区域经济甚至国家经济安全。有必要制定相关追责制度,让每个掌握公权力的地方党政官员充分意识到“有权必有责”,促进他们依法履职;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就要根据相关制度来问责。

  由于每个重大事件情形不同,再加之地方党政官员的责任也不一样,如果让“党政同责”覆盖所有重大事件,还需要效仿《办法》制定不同的追责制度。譬如,针对经济安全事件,应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当制度建设到位,就能构筑一个与责任有关的完整的预防体系、治理体系。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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