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修订《村规民约》,及时将规范群众操办酒席具体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对农村和城镇居民允许举办的酒席范围进行了界定,可以操办的酒席是婚嫁酒、丧事酒和寿酒等三类,而办寿酒则要求老人年龄70周岁及以上,每间隔十年可操办一次,农村和城镇居民不按规定申报违规操办酒席的,村(社区)按《村规民约》进行严厉处罚。此外,属于巧立名目滥办酒席的,除按《村规民约》处罚外,纪检监察、工商、卫计、公安等部门要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8月5日新华网)
首先要指出的是,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严禁大操大办、攀比铺张、借操办酒席之机大肆收受财物,以净化社会风气,防止贪贿腐败,减轻群众负担,其出发点是好的,也符合当前反腐倡廉、移风易俗的形势要求,值得肯定。
但是在制度的制定和具体执行过程中,也要更具人性化,而不是一味从严从苛,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有机统一,使得政策制度的出台更受到外界欢迎,更受到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从而更具操作性、执行力。
比如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上,要依法充分保障和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和作用,要让全体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表达意见、观点,制定出真正反映村民意志的《村规民约》。政府要做的是,在法治框架内依法引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出台和执行,确保其自治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科学性,而要避免权力之手伸得太长,让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完全“听命”于己,失去“主见”,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层自治合法权利落空。
具体到细节上,比如规定群众办寿酒要求老人年龄70周岁及以上,每间隔十年可操办一次(即70周岁、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此类推),还必须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这样的规定就过于严苛,明显不近人情,有违乡村善良民风民俗,不合情理。同时也涉嫌违法,不但是公民的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行”,公权力也应“法无禁止不可为”,而且也违反了乡村自治的要求,属于行政干预明显不当。这种规定,有违情理法理,失去了人性化,说得难听点,按此规定,很可能不少群众一辈子都办不了一次寿酒,因而就很难得到农村群众的理解、认同,甚至会引起反感、抵触,从而让执行力打上问号。
事实上,“红白喜事”等本无原罪,而是传统民俗,罪在大操大办、攀比铺张、借操办酒席之机大肆收受财物等败坏社会风气乃至贪污腐败的行为,因而要瞄准方向、追究责任的是违法违纪、顶风作案的人和行为,而不是“红白喜事”本身,简单粗暴地给村民办“寿宴”划出年龄界限,“人生七十古来稀”的古稀之年方有资格举办寿宴,不近人情、不符法理、不合善良风俗之外,无疑瞄错了“靶心”,是“拍脑袋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