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酒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办寿酒则要求老人年龄70周岁及以上,每间隔十年可操办一次”……最近,四川通江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要求:农村和城镇居民不按规定申报违规操办酒席的,按《村规民约》进行严厉处罚……(《成都商报》8月4日)
一些地方“摆酒成风”,巧立名目大操大办各种酒席,当然并非健康良好的社会风气,但将普通公民的操办酒席行为,也纳入到“规范”范围,并且是以“政府《通知》”的形式进行强制性规范,无疑又并不合理合法,不仅逾越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行为法治界限,也同时逾越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公民行为法治界限。
尽管通江县的上述政府《通知》强调了“《村规民约》”的作用,如要求“修订《村规民约》,及时将规范群众操办酒席具体内容写入《村规民约》,按《村规民约》进行严厉处罚”,但这仍是一种越权行为,如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另一方面,对于《村规民约》本身来说,这种来自政府的强制性修订要求,不仅有损《村规民约》自主自治本义,而且无形中也会将其置于一种违法的境地。因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同样也必须恪守法治界限,“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也就是说,《村规民约》其实并无“严厉处罚”群众违规操办酒席的权力,即便强行修订,这样的《村规民约》本身就涉嫌违法。
对于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通公民来说,“摆酒成风”固然是一种不良习气,但只要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利益,那么这种习气就只是一个“个人自由、权利自主”范畴内的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对于这样的道德问题,当然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劝诫,但显然又不宜简单动用公权力的方式进行强制干预惩罚。另外,此类强制干预,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也会混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应有边界,既不符合“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的作风建设要求、无助于真正做到“移风易俗”,也无助于促进基于“政社分开”的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