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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015年08月06日 07:24   来源:人民日报   羊发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这些部署和要求为我国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明确了目标,也为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指明了方向。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水平不高问题,一直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短板”。广大农村法律资源匮乏,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很多矛盾纠纷难以纳入理性化、法治化解决轨道。一方面,农村基层治理处于不规范状态,因而滋生大量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农民非理性的维权行为既给自身及家庭造成损失和负担,又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州市萝岗区早在2008年就开展广泛调研,摸查辖区内农村纠纷处理情况,对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2009年,区政府开始进行“聘用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试点,以政府出资“买单”的方式建立农村公益法律顾问制度。2011年正式确立一村(社区)一律师顾问制度,并在全区推广。这一制度建设是地方政府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益尝试,对于提高基层法治水平、规范基层治理、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显著作用。萝岗区的成功实践,为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以案说法,开辟普法宣传新路径。2014年,萝岗区基本实现了一村(社区)一律师顾问制度“三个100%”的建设任务:100%的村(社区)每周有律师值班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100%的村(社区)重大涉法矛盾纠纷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参与调解,100%的法律援助案件由驻村(社区)的律师直接提供援助。萝岗区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开辟了普法宣传新路径。从实践来看,灌输式的普法宣传效果较差。对于农民而言,普法工作与解决其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取得较好成效。法律顾问通过对发生在农民身边案件的专业分析,帮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实际作用,使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愿意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交付律师处理。这就使法律从政府派发的普法小册子中走出来,进入农民的现实生活。

  依法维权,改变农村纠纷处理方式。在缺乏有效引导的情况下,基层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甚至演变成暴力冲突等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秩序。萝岗区确立的一村(社区)一律师顾问制度,注重改进律师工作的方式方法,广大律师在顾问工作中采取引导的方式,让农民以合法途径和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诉讼和非诉讼代理等方式,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农民权益。经过持续努力,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得到农民信赖,农村矛盾纠纷处理方式发生了积极转变。

  循法而治,形成农村治理新格局。律师入村,不仅向农民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也为村委会提供服务,帮助村委会解决土地征用、土地调整、安置补偿、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既推动了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又帮助农村(社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高了农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法为纽带,构建协商沟通平台。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是一些基层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萝岗区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了四个协商沟通平台。一是村两委与律师之间,律师为村两委提供法律服务,形成良性互动。二是农民与律师之间,律师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三是律师与律师之间,萝岗区定期举行全体驻村律师交流座谈会,律师相互交流实际工作经验和教训。四是政府与律师之间,地方政府为广大律师提供培训等服务,既提升律师专业素质,也加强与律师的联系。构建以法为纽带的协商沟通平台,有效改变了农村基层治理中存在的信息沟通不畅问题。

  萝岗区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探索,对于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拓展了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公共服务的途径;二是以实际案例帮助群众了解法律的效用;三是促进法律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弥补农村法治建设欠账;四是可以追踪和评估制度实际运行效果,推动相关制度持续改进和完善。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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