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青蛙贩卖被公诉的启示

2015年07月31日 11:23   来源:燕赵晚报   堂吉伟德

  记者从武进检察院获悉,常州市民薛某在田间捕了100多只青蛙拿到菜市场卖,被警方抓获。近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这也是常州首起因为抓青蛙被刑事处理的案件。(7月30日《现代快报》)

  尽管因抓麻雀、逮青蛙贩卖,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刑的案例被不时曝光,然而类似行为依然不断发生。比如,2014年,江苏省海东县周军周亮兄弟二人,为了贴补家用,共非法狩猎野生青蛙161只,分别被法院判处罚金各一千元。而另几个人却没有这么幸运,2013年,3名在浙江嘉兴打工的男子抓了203只青蛙,结果分别被判处三到四个月拘役。参照以上案例,对薛某的处理自然也不会很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以上案例的处罚,在法理上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尽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有相关案例作为教材,然而何以类似的犯罪行为依然不时出现?究其原因,还在于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对狩猎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多人认为,青蛙麻雀不过是寻常可见的小动物,又不像大熊猫那样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因而捕捉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何况,现实中还普遍存在吃野生动物的现象,而青蛙在餐桌上更是极其寻常。同时,经过之前较长时期的除四害,麻雀被列为害虫而被大量捕杀,由此形成的习惯认知,也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消化。

  从这一点来说,如果不解决公众的认识问题,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一种习惯,那么单纯强调刑律就难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从抓青蛙贩卖的大量案例中,不难看出公众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很多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认识和敬畏,其行为往往具有“无心之过”;同时也由此表明,进行普法宣传并提高法律意识,还有十分艰巨的任务。因而,以个案为例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接受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需要,采取分类分层级的普法教育,以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热情,是“抓青蛙贩卖”带来的最大启示。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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