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宣布将对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实施监察。在北京一家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陈女士很兴奋:“太好了!真希望政府这么一查,我们就可以带薪休假了!”(7月27日《人民日报》)
享受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要“落实带薪休假”。然而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这说明,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带薪休假制度依然是镜花水月。
带薪休假制度不该成一纸空文。员工享受带薪休假,是法定权利,此举正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这样的规定,原因也正在于此。让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也是国际惯例,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钱外出旅行或消费。在中国,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的境遇中,虽然有一些劳动者是自己不愿休假,但更多是“不敢休”。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报告数据显示,42.4%的职工“不休或未休完带薪休假”的原因是“担心休假影响前途”。而从不少企业的现实情况看,除非单位明确鼓励员工休假,否则员工很难主动提出要维护自己的带薪休假权。不仅是企业,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带薪请年休假并不是容易的事。
严格落实带薪休假,需要制度护航。据报道,湖南、甘肃和黑龙江等地今年就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切实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如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就下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这份《细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能享受带薪年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再好的制度,若没有严格执行,就容易流于形式,带薪休假亦如此。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监察规定。如兰州市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在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3年就规定,今后烟台带薪年休假将纳入企业劳保年检。不安排年休假须支付3倍工资,年休假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这一规定的出炉,意味着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而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恣意无视员工的带薪休假权利了。
让带薪休假制度变成真正的福利,既是趋势,也是社会进步和成熟的风向标。我们期待着,带薪休假50%的落实率在监察和严格执行下,逐渐提高,最终接近于100%。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