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破坏基本农田的背后保护伞?

2015年07月24日 09:38   来源:中国江苏网   黄国胜

  据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报道,嘉兴南湖区中华化工公司破坏耕地违建货运项目,并将基本农田深挖成用来运输的河道,引发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经国土部门最终确认,该公司侵占破坏耕地总面积70.9亩,其中毁坏基本农田37.4亩。

  中华化工公司是何方神圣,竟然如此大胆,要知道,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即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国家为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打击力度,2010年起已相继出台了3个司法解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符合三方面的要件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作他用,这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后将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倾倒废物等;第二,占用农地面积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现有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十亩以上;草原二十亩以上,将构成犯罪;第三,就是被占用的农用地遭到了毁坏。

  吊诡的是,嘉兴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行为不是不作为,他们也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不是做做样子呢?值得怀疑,先是责令整改成笑谈,变成白纸一张,接着强制执行款又遭多次拖延推诿。而据记者调查,嘉兴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还擅自占用周边基本农田建设停车场,2011年就曾被南湖区国土分局立案处罚。而在没有落实限期整改的情况下,相关部门竟然多次为该公司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而据相关规定,有违法“前科”的企业是不可以参与土地出让的。何以当地国土部门知法犯法,为中华公司大开方便之门呢?

  早在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而让笔者想不通的是,因为执法难,也因为国土部门心知肚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就违法,何况中华公司侵占破坏耕地总面积70.9亩,其中毁坏基本农田37.4亩,早已超出了国土部门的执法权限,案件也早就交于当地警方侦办,然而,此案却石沉大海。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里,公众孜孜以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以到了侦办中华化工违法案件时,法制的天平就倾斜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高大形象因而大打折扣,而在一些执法者眼中或许并不重要,然,笔者不禁要问,当地警方怎么了?这个案件很难侦查吗?还是警方有难言之隐?抑或是警方和中华化工公司官商勾结了?

  据报道,中华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中华村原支部书记朱某某,不过,笔者坚决不信,一个小小的村支部书记能有这样的胆量和能量,敢于公开违法,并对抗国土部门的执法,哪来的权力,竟能让警方顶着当地民众多次控诉而坚决不侦办案件。

  嘉兴是否有着众多的特殊利益集团,不得而知,然而,从上述警方的不作为来看,是否有特殊利益集团,笔者持怀疑态度。特殊利益集团构成的关键是权钱交易,在这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其雄厚的经济基础最容易衍生出权力资本。

  “狐假虎威”的寓言想必大家都知道,在中华化工公司侵占破坏耕地案件中,如果违法者是一只狐,它的背后是一只看得见的老虎,或者违法者自己就是一只老虎,都不可怕,可怕的是,谁也看不见这背后究竟是什么样的老虎,是一只还是若干只。习近平总书记新的领导班子不断地打虎拍蝇,嘉兴的当政者是否有借鉴学习的必要?嘉兴如何向权力叫板,如何将隐藏在背后的老虎也好、苍蝇也罢,最终打出原形,将违法者绳之以法,让违法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从而从根本上抽掉权力的资本,并彻底瓦解特殊利益集团,无不考验着嘉兴当政者的智慧。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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