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不妨学学“迪拜经验”

2015年07月14日 13:24   来源:大河网   乔志峰

  迪拜拾金不昧者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据央视报道,迪拜推出的新法律规定:捡到非失主故意遗失的金钱或实物,需在48小时内上交警局,否则视为犯罪。而拾金不昧者可按情况获得失物价值10%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迪拉姆(约人民币8.5万)。若失物一年内无人认领,拾金不昧者可得所拾全部。

  迪拜的新法规至少实现了几点:一,拾到遗失物不能擅自昧下,保证了失主的合法物权不受侵犯;二,拾金不昧可以获取报酬,让拾金不昧者为此付出的时间、保管、交通等成本得到了补偿,善举得到了褒扬;三,无人认领的失物在一定期限后归拾金不昧者所有,解决了“无主物”的归属问题,避免了公众“失物会不会被相关部门私分”的疑虑,让他们更放心地将失物上交警局。

  无疑,迪拜的新法律规定得非常细,也非常实用。我们的相关部门是不是可以考虑采取“拿来主义”,以“迪拜经验”为借鉴,对我们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呢?相信很多人还记得《女子捡包索要3000元酬谢,被拒后3个月不还包》的新闻:今年2月,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丢了包,他张贴寻物启事并承诺酬谢,当天就有人联系他说捡到了包,并索要3000元报酬。双方就报酬问题谈了3个多月,没谈拢,捡包者就一直没还包。失主向铜川警方报案,警方认为东西属于遗失,无法立案。事情现在解决没有,我们不得而知。但互相扯皮、僵持不下,却不仅损害了失主的利益,也耗费了拾包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背负了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可谓是“双输”。如果我们也出台有类似迪拜的法律规定,所有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

  为拾金不昧和失物招领专门立法,绝非小题大做。法治社会,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是第一位的,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就能在规范相关行为的同时,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同时更能呵护整个社会的诚信,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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