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劫持,谁受伤最重?

2015年07月07日 09:21   来源:钱江晚报   戎国强

  昨天《华商报》报道了一起持刀劫持儿童事件。前天上午10点多,在西安市城东白杨寨村蔬菜市场,一个中年男子突然抱起3岁多的男童强强(化名),将一把匕首架在男童的脖子上。该男子要求众人报警,称自己是传销窝点中逃出来的,可能被人跟踪。在场群众围住男子并制服了他,在警察赶到前救下了男孩。该男子跪地称“这样做也是不得已”。

  虽然案情有待警方调查确认,但人们议论此事,包括网友在报道后面的跟帖,还是以该男子逃离传销为前提。这些议论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被劫持男孩所受的伤害被忽略或忽视,受害最大的孩子不在众人关注的中心。这些都让人感到,很多人,还很缺乏爱护儿童保护弱者的意识,至少,爱护儿童的意识还需要普及、强化。

  报道后面的大量跟帖讨论该男子应该如何摆脱传销组织,其中只有很少几个跟帖谴责男子借劫持小孩来摆脱传销组织,有的甚至还表现出对劫持行为的几分“理解”,称其是“无奈之举”。更难以理解的是,报道中提到的一位民警竟然说:“如果男子劫持孩子只是为了摆脱传销分子的跟踪,那么,他可能并不想伤害孩子。”这个分析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劫持者的主观意图。持刀劫持孩子,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劫持者虽然没有用刀刺伤孩子,但不能以此否认劫持行为对孩子及其母亲的心理伤害。劫持者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同样是无法否认的:不伤害他人,就无法引起他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反弹,只有伤害到一定程度,他人的反弹才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反弹的力量才能控制他,超过传销组织对自己的控制能力,这样他才能摆脱传销组织。他很清楚,对他人、对无辜者的一定程度的伤害,是自己摆脱传销组织的必要条件。这也是他选择人员密集的菜市场劫持儿童的缘故。而事态基本上也是按照他事先的设计发展的,怎么能说他“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呢?恐怕劫持者自己都不会接受这个结论。摆在我们面前的客观事态是:在劫持了男童,把刀架在其脖子上之后,劫持者没有做出更进一步的伤害行为,除了被劫持时呼吸困难,孩子的身体没有受到其他伤害。但是精神伤害就不是伤害?一个三岁多的男孩,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记忆能力,遭受劫持和持刀威胁,在心理上肯定受到了伤害。这种伤害的后续影响目前还不好估量。

  网友的讨论都集中在“用什么方法摆脱传销组织”这个问题上,跟报道中接受采访的高律师的话有关。高律师说:“劫持人质已经触犯了刑法,将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当时情况,他完全可以大声呼救……”就是这个“大声呼救”遭到网友嘲笑。高律师确实太不接地气,与现实中人们的处境和心态十分隔膜。他所说的“持刀劫持幼童不仅危险而且十分愚蠢”,当然不失“政治正确”,但是,一位网友的话,显然更有正义感与同情心:“为了自己,危及别人,纵有千万个理由,也不值得原谅”。另一位网友反对“劫持行为是紧急避险”的观点:“紧急避险5要素,第一个必须是唯一性,别的方法都不能避险,这显然不是。第二必须是牺牲明显较小的权益维护明显较大的利益,也不符合。第三……”这位网友显然比高律师更正确,表达更理性、清晰,更理论化,但同时也更有正义感和同情心。这两位网友在表达看法时,心里都装着那个无辜的、受惊吓而哭泣的小男孩。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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