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怀孕”何止荒唐

2015年07月03日 09:46   来源:中国江苏网   郑端端

  “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近日,网曝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员工做出如此要求。对此,7月1日,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7月2日新华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避免职工“扎堆怀孕”影响工作,出台“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被曝光后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不仅“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而且,如果不在规定时间怀孕,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扣发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如此“奇葩”规定,简直就是“瞎搞”,不知“雷倒”多少人。还有,虽被解释为《意见稿》,但据信用联社女工说,“实际上是必须执行的。”这板上钉钉的事情却装模作样地拿出来走形式、走过场征求意见,显然是“做贼心虚”,构建“假民主”。

  以“排队”的形式来决定女职工谁可生育、何时生育,对女职工的生育权已造成严重侵犯。这样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比如,2005年10月某市一所著名小学让女教师生孩子必须间隔一定的时间,实行“排队怀孕”。一名女教师的先生比她大12岁,他们却还要等三年才能生育;2013年,郑州一家医院,一位护士的愿望登上了院报:可以怀孕生孩子。为什么正常的生育成了期盼?护士张丽(化名)说,在很多医院,都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怀孕必须排队。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单位下发“怀孕排队”意见稿是违法的,无效的。

  不禁纳闷,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我国有许多法律规章都在充当女性的“保护神”,公民有依法生育权,妇女在先申请经批准取得生育指标后就可怀孕生育,至于何时生育,妇女完全有权自己决定。既然如此,为何还会出现“排队怀孕”的怪现象?究其原因,其一,用人单位对国家法律置若罔闻,奉行“我的地盘我做主”,瞎干预,如果女性怀孕生孩子休产假,又不可能招纳新人,工作就会“拉下”,让单位利益受损,于是一些管理者就想出了“排队怀孕”的“高招”,归根到底是利益至上和随心所欲对女性的歧视;其二,尽管女性同志牢骚满腹,但谁也不敢当面顶撞,在“饭碗”面前,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找工作不容易”,为了职场生存,只能被迫接受这样的“潜规则”,轮流怀孕、排队生子。

  笔者认为,“排队怀孕”何止荒唐,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藐视。“排队怀孕”的根源还在于没有解决好女同志的产假职位空缺无人填补的矛盾,这完全是一种“懒政”思维,这样不但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而且连国家法律都不闻不顾了,实在离谱。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的生育权依法受到保护,包括依法生育权、不生育权、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等多项权益。其实,解决此类“排队怀孕”的根本途径,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不是公民个体的事情,解决好生育难题,把生育权利还给公民,其实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全社会也要营造和形成尊重女性的良好舆论氛围,让女性不再为“怀孕”而烦恼。

  另一方面,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规章制度不执行,比没有更可怕。要把法律法规立起来,严起来,突出规定执行的刚性约束,拉起“高压线”,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对存在“排队怀孕”“怀孕审批”等“潜规则”的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权一起,绝不能让无良的用人单位为所欲为,绝对不容任何行业存在“排队怀孕”这样无视国法的荒唐行径。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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