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与平均工资,理当摆脱僵化的挂钩

2015年06月19日 07:24   来源:华西都市报   张贵峰

  近年来,伴随每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例行”上调,社会舆论几乎也会“例行”性对此进行质疑,一再抱怨收入“被下降”。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例行上调例行质疑”的不断轮回,道理当然并不复杂,无非是因为,这背后长期存在的两个方面“例行性”痼疾。

  随着各地平均工资的出炉,北京等多地调整了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不少网友感叹,工资没涨但社保缴费提高,实际到手工资变少,收入“被下降”。(6月18日中新社)

  在统计部门公布年度平均工资数据之后,人社部门相应调整、出台新的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原本是每年都会进行的一项“例行公事”。但是,近年来,伴随每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例行”上调,社会舆论几乎也会“例行”性对此进行质疑,一再抱怨收入“被下降”。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例行上调例行质疑”的不断轮回,道理当然并不复杂,无非是因为,这背后长期存在的两个方面“例行性”痼疾,一直并没有得到根本有效解决。

  一方面,现行并不合理的“平均工资统计制度”痼疾,一直长期存在,并未根本消除。比如,在收入差距悬殊、十分“不均”的现实下,简单的“平均工资”,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客观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真实的工资状况,这正像专家指出的,“工资分布是典型的偏态分布,多数人的工资水平会低于平均工资”。再如,现行的平均工资统计制度所针对覆盖的实际统计范围,事实上也是非常狭窄有限的,主要针对只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群,并没有充分覆盖更广大的低收入者。

  另一方面,或许也是更重要的是,现行“社保缴费水平明显偏高”——“社保缴费占工资总额40%-50%”的痼疾,同样也一直并未得到根本改观。 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这方面事实上一直缺乏实质性举措。如此前人社部仅表示,“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年内将下调”,但作为占据社保缴费“绝对大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率何时“适时适当”下调,却一直并无明确下文。

  这种背景下,要想有效避免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导致收入“被下降”,必须从上述两个方面“双管齐下”。首先,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平均工资统计制度,如用“更能反映实际情况”的“工资中位数”来矫正平均工资存在的误差,或者干脆将“工资中位数”作为计算社保基数的标准;扩大工资统计的覆盖范围,尽可能实现对所有就业人员的“全覆盖”。

  此外,也应尽快充分落实兑现“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改变“社保缴费占工资总额40%-50%”的不合理局面。当然,要想真正做到这一点,确保社保费率的下调,还有赖一系列全面社保制度改革,如在费率降低的同时不断加大社保的公共投入,“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社保制度设计,“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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