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定发薪日并非“干预企业运营”

2015年06月16日 08:11   来源:羊城晚报   洪绩

  广东拟对已实施10年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修改,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稿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若无法定理由逾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据昨日《羊城晚报》)

  老板欠薪,卷款潜逃,让务工者欲哭无泪并引发群体事件的案例屡见不鲜,这已成亟待破解的社会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被视为震慑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但欠薪高发多发态势仍未根本性转变。数据显示,全国劳动监察机构2014年办理的拖欠工资案多达17.4万件,其中“入刑”的有2000多起。广东法院系统2012年至2014年间办理的恶意欠薪案增幅也不小,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

  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恶意欠薪“入刑”无疑是打击欠薪的利器,但事实已证明其并非万能。究其缘由,恶意欠薪“入刑”后案件依然多发,与证据收集难、立案阻力大、讨薪受工程层层转包所困以及打官司成本高、旷日持久等因素不无关系。而且,由于法办还会考虑欠薪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和是否已造成严重后果,老板在被公诉前支付欠薪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还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导致一些老板“壮胆”钻空子并逃脱法律制裁。

  显而易见,治理欠薪尤其恶意欠薪行为仅依赖事后严惩有相当的局限性,不仅或因处罚不严而致法律震慑力打折扣,而且最终讨薪成功并将欠薪老板绳之以法也会造成正义“迟到”。每年春节前清理欠薪行动的临时性措施,再声势浩大也难有长效机制。欲从根本上遏制欠薪行为,亟须更有效的治理之策与恶意欠薪“入刑”等刑罚手段相配套,而事前预防就显得不可或缺。

  从现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的规定相对宽泛,软肋是具体支付日期无硬性规定。由此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一般都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被压2个月工资。其相应风险则是让“黑心”老板恶意欠薪并择机卷款潜逃有充裕时间,且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则处理难度也加大。新规明确发放工资日期,等于清晰界定欠薪限界,缩短工资支付周期,利于避免欠薪逃匿案发生。同时,明确未到发薪日老板“走佬”视为欠薪,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等五种情形之一的最高可罚20万元,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广东立法明确企业发薪日,有一种观点指如此立法“似乎已过界”,有公权力干预企业微观管理运营之嫌。此言具警示善意,但有失偏颇。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一旦欠薪就不只是企业管理事宜,还会成为社会不和谐事件的导火索,立法规定企业发薪日实质上是治理欠薪的预防与刑罚并举之策。另一方面则是员工相对老板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有更具体的法规约束老板欠薪行为,压缩老板钻空子的空间,为员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撑腰。发薪日从宽泛到具体,还有利于执法部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介入纠正、查处违法欠薪案件。

  总而言之,给企业发薪行为套上“紧箍咒”,惩罚下狠招,加大违法成本,之于化解劳资矛盾及企业良性发展均有益无害。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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