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迟迟不发工资,最后卷款潜逃,让打工者欲哭无泪!为防止老板拖欠工资,广东拟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记者在广东省人社厅官网看到,该厅已草拟修改稿征求意见。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若无法定理由逾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6月14日《羊城晚报》)
对于这条新闻,网上至少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声音。一方是,认为从地方立法层面确定企业发薪日期,必将杜绝此前企业长时间的恶意欠薪行为;另一方则认为,这是对于立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即便是按时发薪的企业,也未必都在每月10日发。如此规定,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涉。
很难称双方观点都无道理,但显然都失之偏颇。前者无疑过于乐观了些,且不说如此规定暂且还没面世,即便面世,从地方立法内容再到具体的兑现,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至于后者,则同样过犹不及。无论如何,该种地方立法的善意出发点,是不能被否定的。为何一项为遏制企业欠薪行为的发薪期限规定,亦引发纷纭争议?在我看来,最大的原因在于,此种规定既像某种重复的“强调”,亦不是治理企业欠薪问题的关键路径。
客观说来,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中,对于企业欠薪行为的惩治举措,已经够多。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在《刑法》中,也有着对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具体处罚举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更明晰了行政部门对欠薪逃匿行为的干预形式。不按时发薪就要被罚款的要求,并不具备格外的立法威慑力。
从这个角度来讲,看待“10日前须发薪”的理性态度应该是,既要看到舆论的叫好,也要看到新闻引发的纷纭争议;既要看到地方立法机关的主动作为,更要看到单一方式对于治理欠薪问题的有限性。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