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卡被异地盗刷8万余元,梅老太要求银行进行赔付,而银行则认为梅老太没有报警,盗刷的事实并未查清,因此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银行支付梅老太被盗刷的8万余元及利息。(6月15日《京华时报》)
二审法院判决的关键理由,是认为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伪造借记卡异地取款操作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
认定银行的“实质审查义务”,无疑是本案裁判的一大亮点。在“实质审查义务”下,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及其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刷,只要不是用户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或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银行都要承担责任,乃至“全赔”,因为银行不能排除银行卡信息被复制的安全隐患,银行交易系统存在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银行对此存在过错。
这种“实质审查义务”并非额外加重了银行的负担。因为作为发卡方,银行负有银行卡使用的安全保障义务,要切实提升银行卡防伪识伪的科技水平,不能让用户因银行自身的技术不过关,和银行卡自身的安全隐患而遭受意外损失。
实践中,“银行卡盗刷”层出不穷,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加之各地法院法律理解上的不同,造成案件处理结果也各有差异,甚至“同案不同判”,同样的情形在北京可能获得全赔,但在外地就可能“各打五十大板”,用户权益仅因司法地域不同就无法获得同样的法律保障,暴露了法律跟不上新形势、新变化的滞后性短板,影响到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给法院的公正司法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虽然我国还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实质审查义务”判例,作为二审终审的生效裁判,仍极具法律示范效应和价值,给日益高发的“银行卡盗刷”同类案件提供了很好借鉴。因为“实质审查义务”契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其中所蕴涵的裁判法理是科学的、共通的,司法实践中应予普遍遵循和适用。
此外,应及时修订完善现有法律,包括确立银行“实质审查义务”的裁判规则,并针对各种可能情形,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规范银行和用户在信用卡保管、使用上的权利义务,规定他人用伪卡盗刷消费、取款造成的用户意外经济损失,应由银行“买单”。这对强化银行储蓄安保责任,完善银行卡防伪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弱势用户权益,减少因银行卡盗刷等引起的扯皮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