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大学生来山东泰安旅游,喝点酒后在宾馆打起牌来,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没想到,噪声影响了隔壁客人,对方报了警。被查获后,警方对8人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逢年过节亲朋聚会,人们打牌往往都会带点“彩头”,不图输赢,只为热闹。不过,这种在公众看来很正常的娱乐方式,却往往被公安机关以赌博为由加以处罚。前些年,广州3名有亲戚关系的水泥工打赌注为2元的纸牌,被当地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3日。面对一两元纸牌被抓赌,人们不禁要问,赌博和娱乐如何区别,公安部门执法的边界在哪里?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在200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赌博罪中“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性质的认定,以及从重情形做出了具体说明。相比赌博入罪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中的“赌博”定义却很模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然而,究竟多少钱属于“赌资较大”,哪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在本案中,警方表示,顶格处罚是因为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数额虽小,情节严重。但“8个人构成了聚众赌博”的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当地警方的一家之言。
最高法、最高检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只是,在现实执法中,如何区分行政处罚的“赌博”和娱乐消遣,没有一个明确的数额标准。就拿《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5000元以下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仅仅是笼统规定“5000元以下”,却没有明确构成赌博行为的金额起点,出现“水泥工打2元纸牌被拘”也就不足为奇了。
执法边界模糊,认定标准不一,留给公安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律师提出质疑,理论上,只要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人或以上进行涉及金钱输赢的打牌、麻将等活动,均有权认定为赌博处以行政拘留。同样是1元1局的炸金花,有的地方可能轻罚,有的可能重罚,还有的则可能不会处罚。这不仅有悖司法公平公正,也难以起到惩戒效果。本案中,8名大学生被拘留罚款,还因此耽误领毕业证,但他们恐怕不会从此告别带“彩头”打牌,而只会私下发发牢骚,抱怨自己运气太差。这样的“顶格处罚”又有什么意义呢?
赌博害人害己,必须依法打击。但另一方面,市民的娱乐诉求也应予以尊重。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标准,划分赌博和娱乐之间的清晰边界。这既能规范基层执法,减少争议,同时也能引导市民理性娱乐,适可而止。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