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张先生不仅需要支付欠缴的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一共12755.85元。“咋这么多滞纳金?比燃气费的两倍都还多!”张先生对此感到很不理解。(6月8日《华西都市报》)
若论法理,像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因为,滞纳金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法定性),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设立。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它们与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户若拖缴相关费用,这些单位只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如此看来,《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早已过时,报道称,四川省已着手修订该条例,并将取消燃气费滞纳金。
问题是,滞纳金取消,代之以违约金,如果只是换个名字,“天价”滞纳金变成“天价”违约金,对百姓而言没什么实际意义。所以,比换个名字更重要的,是对滞纳金(违约金)进行规范,把它关进法制的笼子,使其不再任性。
目前的情况是,虽然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但“实际损失”究竟是多少,往往公说婆说扯不清;虽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这只是针对行政罚款之类,并不适用于民事违约行为。正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不具体乃至存在空白之处,才使得“天价”滞纳金(违约金)屡见不鲜,民众利益受损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就此而言,有必要就公用事业违约金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与商业性质的违约金区别开来,尽量平衡各方利益,尽量细致、具体、可操作,使其既具有催缴费用的功能,又合乎情理,为民众所接受。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