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取消信用卡滞纳金。《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4月16日《人民日报》)
信用卡滞纳金源自1999年央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但信用卡消费者与商业银行,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并不能行使行政机关才有的行政处罚权,所以银行收取滞纳金一说本就立不住脚。
此轮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的改革,让主体更加明晰,减少行政干预色彩,市场得以真正回归市场。而从根本来看,这折射出银行信用卡管理理念、行为方式的改变,体现出服务契约化的变革。
央行宣布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并不代表信用卡消费者此后就可以任意逾期不还款了。一则,信用卡违约逾期未还款,会孳生利息;二则,发卡银行可以就此协议收取违约金;三则,如果信用卡消费者久拖不还,发卡银行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收维权。
信用卡滞纳金终于寿终正寝,是银行面向市场化竞争的姿态放低。更多地以市场为导向,不仅能让银行业务的大众参与者获得更多权益,也能激发信用卡市场自身的活力。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