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自本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5月27日《现代快报》)
早在2008年6月,我国开始施行“限塑令”,但从近7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显然差强人意。一方面,商家受利益驱使,在“限”字上做文章,打擦边球;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塑料制品过度依赖,无视一个“限”字,实际上给了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无限”生存空间。由此表明,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不如“禁”,全面实施“禁塑令”,才是治本之策。可见,江苏仍然重复“限塑”动作,难有更大作为。
相比之下,2015年1月1日,吉林省正式施行“禁塑令”,规定吉林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这也成为我国施行“限塑令”近7年来,首个全面“禁塑”的省份。众所周知,实行“禁塑令”,执行是关键。首先,相关部门应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比如,环保部门应一律叫停生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的企业,同时停止此类项目的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白色污染”的产生。再者,工商部门应加大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禁力度,对重点环节和流通领域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特别是,应将“禁塑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扩大立法范围和“禁塑”的内容,制定“禁塑”目录,并保持相关信息公开透明。
特别是,实施“禁塑令”,宜堵更宜疏。必须厘清的是,实施“禁塑令”,不是封杀所有塑料制品,而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这就要求在实施“禁塑令”的同时,加快替代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供应,即推出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来看,吉林替代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可靠,产品产量充足,可以满足“禁塑”后的市场需求。这也是该省敢于率先推行“禁塑令”的底气所在。
然而,从全国市场情况来看,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的价格明显偏高,影响了消费者使用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提高生产和供应量,逐步降低销售价格,不给消费者增加过多负担。特别是,实施“禁塑令”,必然导致部分商家库存的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大量积压,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此,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妥善处置,将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以此提高商家执行“禁塑令”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