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不能光有时间表更须路线图

2015年05月25日 07:27   来源:红网   吴睿鸫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对于提高烟草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律师韩甫政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60号文”。(5月24日《中国经营报》)

  毋庸置疑,烟草加税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今年3月份出台的《立法法修正案》明文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显然,烟草消费税率税变动,应该遵循立法程序,提请人大审议调整税率,通过后方可加税。而现在不过两个月,就违背了税收法定这个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个巨大缺憾。

  在我国,从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始,才逐步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我们仔细审视这款规定,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的有些勉强,仍旧开了让政府随意征税的口子。

  事实亦是如此,一项统计显示,在我国18大税种中,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有50部,其中,经人大立法的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使用法》三部法律,即便如此,在这行政为主导的税收法规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并未得到法律授权,而是由国务院,甚至国家部委自行决定的。

  好在“税收法定”已达成共识,而且也有了具体的时间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而“税收法定”无疑是依法治国重要载体;今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到2020年,“全国人大将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随后也做出同样的表述……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觉得,国家层面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实施,列出时间表是比较客观的,倘若用一两年甚至几个月,把所有税收法规都变成法律,既不太现实,也会降低立法质量。与经济发展规律相似,不仅要讲速度,更要追求质量,在立法方面,不光是在形式上追求有多少法律条文,而且还有高质量的立法。

  当然,有了时间表,更要规划路线图。具体到税收法定路线图:第一,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将所有税收法规与暂行规定等税收项目,利用媒体、网络和政府网站予以公示,让公众知晓国家到底有哪些税收项目。至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不能光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说了算,只有让公众来监督、评判并亲自参与其中,才有可能让税种的征收,以及税率的变化,趋于合理。

  第二,要建立税收条例“冰冻期”。依笔者判断和理解,税率近期如此变化多端,与“赶工期”和“赶末班车”有关,国家行政部门极可能利用这个五年的时间差,让能涨税的税种赶快上涨。所以,国家应在硬性规定不允许税务部门以任何理由出台税率变动问题。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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