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打狗案折射滥用“人肉搜索”之痛

2015年05月20日 07:31   来源:红网   史洪举

  5月10日下午3点多,37岁的王建在乌鲁木齐一家汽车4s店门口打伤了一只黑色流浪狗。4个小时不到,他的电话、职业、家庭和公司地址等信息全部被“人肉”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并被冠以“变态男”、“虐狗者”之名。此后、王建的手机连续收到来自全球“爱狗人士”5000多条短信和不停歇的来电,他妻子的电话同样遭到曝光,同事亦遭“人肉”,身边人不断接到恐吓短信、指责电话”。(5月18日澎湃新闻网)

  王建因小孩受到惊吓打伤流浪狗,固然是不可取,不理性的暴力行为。但据此展开“人肉搜索”,将其个人信息加以公布,并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同时还恐吓、指责其家属、同事。此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威慑了违法者,但这种“以暴制暴”的做法也是过度维权下的过激反应,必须摒弃。

  棍棒击打流浪狗,应该受到舆论和道德谴责,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不过需明白,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违法者在受到处罚的同时,已经被法律和执法机关做了负面评价。但这并不代表其隐私权尤其是亲属和同事的隐私权等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被不加限制地被“人肉搜索”。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某种限制。譬如,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个人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公诸全国,但要隐匿部分信息。针对不文明游客,旅游管理部门可将其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系统,但并非将全部个人信息告之于众。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个人和单位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在互联网上向江苏检察机关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3天内便可下载打印查询结果告知函,但并非不讲任何程序。这种对违法者个人信息的保存、查询、公布,均应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遵循程序,还应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绝不能毫无保留、毫无遮拦地让违法者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

  更可怕的则是“人肉搜索”衍生的“次生灾害”,即狂轰滥炸地对涉事者进行电话、短信滋扰、恐吓、谩骂,让本来的违法者变为生活不得安宁,终日处于恐惧的受害者。涉事者短短几日内就接到5000多条短信和电话,显然是个人不能承受之重,道歉现场的言语威胁、人身攻击更是超出正常维权轨道,涉嫌违法乃至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逾越底线的“人肉搜索”,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犯罪。据报道,广东某店主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便将顾客视频截图发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后该店主以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此案件是对不加选择地热衷“人肉搜索”者的最好警示。不仅曝光涉事者,还“晒出”其亲朋同事;不仅滋扰涉事者,更敢滋扰无辜者;不仅通过网络、电话、短信骚扰、恐吓,还要实施现场攻击。这种毫无顾忌的网络暴力显然侵害了他人多种权益,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认真对待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每位公民都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有话好好说,选择正规途径解决纠纷,沟通对话才能承担起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任。通过围观被依法曝光的违法者并加以谴责可形成舆论压力,促进法律实施。网络是把“双刃剑”,公众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一定应保持必要克制。否则,偏离法治轨道,滥用“人肉搜索”的网络私刑,加剧戾气的同时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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