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要有加减法

2015年05月19日 07:49   来源:羊城晚报   潘洪其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发布《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我国医疗资源分布格局中,公立医院占有绝对主导地位,而在公立医院格局中,城市公立医院占有绝对优势比重。2009年新医改方案颁布以来,公立医院改革一直是医改的重点,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又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2010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正式启动,5年后这项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2017年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改革政策慎重出台,改革措施稳步推进,这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快速推进(2012年改革试点启动,2014年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改革全面推开),形成了鲜明对比。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在本轮医改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国办《意见》指出,当前公立医院改革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第一个就是“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目标,第一个就是“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如此重要,其核心和关键就在于破除逐利机制,其他措施包括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等,都是围绕破除逐利机制这个“牛鼻子”而展开。只有破除逐利机制迈出实质性步伐,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才算真正破题。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逐利机制,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不足,医院通过药品加成、以药补医、开“大处方”、过度医疗等机制和手段,一味追逐经济收益和利润导向,几乎完全沦为唯利是图的“医疗公司”,由此严重背离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本位,加重了普通患者的“看病难”和“看病贵”。现在强调破除公立医院的逐利机制,就是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销售(及医疗器械消耗)收入的联系,使公立医院从以追逐利润为第一要务的“医疗公司”,回归为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破除公立医院的逐利机制,一方面要做好“减法”,政府严格履行对公立医院的保障责任,确保对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日常运转和人员薪酬所需经费的足额拨付,消除公立医院解决“温饱”的压力和扩大“创收”的动力,使公立医院主要致力于提供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逐步退出个性医疗、特需医疗和高端医疗等非公益性医疗服务领域。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加法”,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由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立医院退出的非公益性医疗服务,支持民办医院从事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通过上述一“减”一“加”,不但要保证公立医院资源的充分供应和均衡分布,不断做大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的蛋糕,还要通过鼓励社会办医,从总体上做大医疗服务的蛋糕,推动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展开竞争——主要是鼓励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参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与公立医院比水平、拼服务,进而在医保市场与公立医院竞争医保收入。基本医疗服务领域和医保市场原本是公立医院的天下,现在鼓励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加入进来参与竞争,将为公立医院和民办医疗机构注入巨大活力,普通居民和患者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房地产如何迎接供给侧改革?    2015年12月23日
  • ·简政放权的四个“加减法”    2014年10月10日
  • ·建设高效政府要做好“加减法”    2014年10月08日
  • ·维护中美关系,需要做好加减法    2014年08月29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