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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细化+落实

2015年05月07日 07:54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决定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相关政府部门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

  药品价格牵着两端,一端是患者的利益,一端是产业的利益。此次药品价格改革作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顶层设计,能否实现其改革目标,实现多方共赢,还要取决于采购机制、医保控费机制、医疗行为监管、价格行为监管和质量全过程监管等综合监管政策的衔接、细化与落实。

  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来看,不能脱离数量来谈价格,也不能脱离质量谈价格,需要正确处理好药品质量差异、药品采购量与药品价格的辩证关系,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状况对药品进行分类并分别设计采购模式,与药品质量全过程监管措施相衔接,防止药品市场出现逆向淘汰,保障合法经营的制药企业的正常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健康福利。尤其要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的采购机制设计,建立科学的谈判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从强化医保控费作用来看,需要解决好医保支付标准体系和补偿模式设计的问题。需要根据药品属性和市场竞争状况将药品进行分类,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别设计适宜的药品支付标准制定方法,才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医保支付标准体系。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医保—医院、医保—患者的费用结算问题,解决医保—医院、医保—患者、医院—患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合理制约医保、医院和患者三方的行为,均衡各方利益。此外,还需要重点研究经药店销售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的问题。

  从强化医疗行为监管来看,需要重点解决好合理医疗的界定问题,这是医疗行为监管的核心问题。信息公开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可以充分发挥医药专业院校研究人员、医疗机构同行和社会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与卫生主管部门共同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

  从强化价格行为监督来看,需要重点解决好药品价格监测体系的建立以及药品价格异常变动的识别问题。这是对价格欺诈、价格联盟等价格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前提。它关系到对药品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关系到能否切实维护药品市场良性竞争的法治环境。

  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方向,就是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准则,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更多履行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职能,重建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的健康与繁荣。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系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 常 峰)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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