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让公民诉权得以伸张

2015年04月16日 10:37   来源:光明网   然玉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意见指出,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4月15日 新华社)

  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无疑是司法改革一贯逻辑的某种延续。此一变革意味着,公民诉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打官司”将变得更为便利。要知道,在司法实务内,每一次制度掣肘的减少,都势必转化为法律信仰的增加。当民众能以更小的代价、更多的可能,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他们终将变得理性、平和。立案方式的变化,实则是强化了,法律对社会事务的介入、调剂。

  之所以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无非是基于现实中,立案难、立案慢、选择性立案等等不合理现象。旧有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的职权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而公民的起诉权则相对弱势,这显然不利于民众及时、公平地获得司法救济。且就具体操作而言,原先“审查立案”的机制设计,也给“法外因素”干扰法院独立履职,提供了切入口和时间差——于此,“民告官”案常被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就实际效用来说,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使得公民诉权得以伸张,使得依法维权更加容易。而从程序层面来看,立案登记制改革,也体现了司法专业主义的立场。由“先审查,后立案”变为“先立案,后审查”,减少了不规范、不透明的案外程序,从而让从诉状接收,到要件审查,直至案件审判的一系列过程,都置于完整、前后连贯的体系约束之下。这种调整的最大意义在于,实现了整个司法办案链条的延生与闭合。

  当然,必须厘清的是,“立案登记”并不意味着有案必立,也不意味着立案必审。立案与否,仍要取决于“形式要件”比如说诉状的文本、格式等是否合乎登记要求;而立案后审理与否,则要看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的诉讼资格等等审理要件是否能通过实质审查……立案登记制并未扩充公民的诉权,而只是尽可能保障公民诉权而已!可即便如此,其正面价值,却仍然显而易见。

  理想状态下,立案登记制必将有助于民众依法维权、获得司法救济,可这一切的前提,自然是能确保其真正落实。意见专门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此般表述虽然强硬,可若缺乏一套缜密的实施细则兜底,也未免失之宽泛。此外,另一个值得深思的关键问题在于,怎样才能确保司法机关的办案独立?又该如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干预之手等对司法正义的戕害?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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