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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不能陷入“执行难”

2015年04月16日 07:22   来源:新民晚报   赵志疆

  对法院的判决不及时执行,以后也可能“吃家生”了。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最高法将集中开展“一打三反”专项行动,即开展打击“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干预执行、反消极执行等专项行动,重拳出击,各个击破,推动以系统化方式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形成科学有效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情况是,有些司法案件早已审理完毕,裁判文书也已生效,但却迟迟得不到执行,由此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法院自身的形象也不免深受其累。

  揆诸报端,“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更有甚者,抗拒执行、暴力抗法事件不时发生。虽然《刑法》中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由于内容界定模糊以及程序不够完善,使得“拒执罪”认定较为困难,乃至于成为《刑法》中适用率最低的条款之一。此番“一打三反”专项行动,正是致力于扭转这种局面。

  所谓“拒执罪”,一个“拒”字不仅足见被执行人的主观态度,而且也显示出视法律如无物的恶劣程度,如此主客观相统一的对抗执法行为,理应予以严厉惩处。“拒执罪”本身的违法成本并不低,其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际操作中,不少案件最终只是被处以拘留或罚款,以罚代刑、以拘替刑的情况不少。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非常普遍,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掣肘乃至漏洞。

  “执行难”的另一面是“老赖”频现,且花样不断翻新。受调查权力范围及专业技能所限,执行法官往往难以全面获取实质性证据。再者,“拒执罪”属于公诉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再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但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公安、检察机关往往将法院执行视为法院内部事务,因此缺乏工作积极性。对执行法官来说,追究“拒执罪”不仅需要逐级汇报,而且需要搜集整理大量材料,相比起劳神费力的准备过程,此类案件往往难以体现成绩,因而工作起来也没有主动性。

  此番“一打三反”专项行动中,打击“拒执罪”是目的,反规避执行、反干预执行、反消极执行是手段。如此三位一体、环环相扣,当有助于在破解“执行难”的同时,梳理出科学有效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但应考虑的是,如何简化“拒执罪”的追究程序,以更明确的制度规范强化公检法之间的沟通衔接,确保“拒执罪”及时立案、及时起诉、及时审判,从而避免“拒执罪”陷入“执行难”。只有使“老赖”“赖”不掉,进而不敢“赖”,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威严和效率。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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