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快递被立案调查:安全管理这根弦松不得

2025-03-21 07:03 来源:红网

  3月19日,据国家邮政局官网消息,韵达快递部分加盟企业对协议客户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导致涉诈骗宣传品进入寄递渠道,造成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对其加盟商管理缺位,负有未按规定实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责任,国家邮政局依法对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3月19日 央视新闻)

  根据《邮政法》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但透过本次事件,可以清晰地看出上海韵达有限公司作为总部企业,没有对加盟商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让部分加盟企业有机可乘,导致涉诈宣传品未经有效拦截流入用户手中。

  这并不是韵达第一次出现管理漏洞问题。韵达近年多次因管理疏漏被监管部门约谈:2024年4月,浙江义乌网点违规将用户退货件作为“快递盲盒”售卖,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2024年1月,因违规寄递烟花爆竹,韵达与圆通、京东物流被三部门联合约谈;2025年1月,湖南一网友在韵达快递中收到“诈骗小卡片”,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暴露出协议客户审核存在漏洞。

  韵达的多次违规行为,暴露出其系统性管理缺陷,仅依赖事后补救难以根治问题。此次事件再次敲响警钟,韵达需深刻反思,彻底整改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各加盟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需从源头入手,强化加盟商培训与监督,确保收寄验收制度落地。同时,建立定期自查自纠机制,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真正履行企业责任,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更重要的是,韵达应吸取教训,完善加盟商准入机制,严格审核协议客户,确保每个环节合规。通过科技手段提升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异常,防患于未然。韵达事件警示全行业,需加强寄递安全监管。

  此外,国家邮政局也为此提出了要求,强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避免安全查验走过场。各有关部门也要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消费者亦需提高警惕,共同构建安全寄递环境。唯有当每一次约谈都转化为有效的制度重构,当技术防控真正改变管理现状,快递渠道才能真正成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防线。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臧梦雅)
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韵达快递被立案调查:安全管理这根弦松不得

2025年03月21日 07:03   来源:红网   高雅霖

  3月19日,据国家邮政局官网消息,韵达快递部分加盟企业对协议客户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导致涉诈骗宣传品进入寄递渠道,造成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对其加盟商管理缺位,负有未按规定实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责任,国家邮政局依法对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3月19日 央视新闻)

  根据《邮政法》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但透过本次事件,可以清晰地看出上海韵达有限公司作为总部企业,没有对加盟商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让部分加盟企业有机可乘,导致涉诈宣传品未经有效拦截流入用户手中。

  这并不是韵达第一次出现管理漏洞问题。韵达近年多次因管理疏漏被监管部门约谈:2024年4月,浙江义乌网点违规将用户退货件作为“快递盲盒”售卖,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2024年1月,因违规寄递烟花爆竹,韵达与圆通、京东物流被三部门联合约谈;2025年1月,湖南一网友在韵达快递中收到“诈骗小卡片”,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暴露出协议客户审核存在漏洞。

  韵达的多次违规行为,暴露出其系统性管理缺陷,仅依赖事后补救难以根治问题。此次事件再次敲响警钟,韵达需深刻反思,彻底整改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各加盟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需从源头入手,强化加盟商培训与监督,确保收寄验收制度落地。同时,建立定期自查自纠机制,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真正履行企业责任,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更重要的是,韵达应吸取教训,完善加盟商准入机制,严格审核协议客户,确保每个环节合规。通过科技手段提升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异常,防患于未然。韵达事件警示全行业,需加强寄递安全监管。

  此外,国家邮政局也为此提出了要求,强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避免安全查验走过场。各有关部门也要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消费者亦需提高警惕,共同构建安全寄递环境。唯有当每一次约谈都转化为有效的制度重构,当技术防控真正改变管理现状,快递渠道才能真正成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防线。

(责任编辑:臧梦雅)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