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近日,在陕西师范大学附中西门外一家商店热销一种奇怪的“糖”,随后专业人员判断其为水果味电子烟。放学后不少中学生来到这家商店购买此物,大胆享受“抽烟”的感觉。商店老板称“西安很多地方都在卖”,如此情形不觉引人担忧。(3月27日《华商报》)
圆筒形外壳里,是一支八九厘米的棒棒,比普通铅笔粗一些,中间空心,拔开后面的塑料套吸一口,就像抽烟一样吐出烟雾,而且吸的时候前端也会出现红色的“火光”……虽然以“水果味的‘糖’”掩人耳目,但如此逼真的烟雾、“火光”甚至吸食姿势足以让未成年人体会到“抽烟”的实质和精髓。加之学生一般是偷偷摸摸地买、偷偷摸摸地“抽”,更显刺激。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因其刺激、诱惑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肯定不容小觑。
这种电子烟制作成了易于吸引青少年的水果味,并且投入的市场多为中学门口的商铺。由此可见,生产商的目标消费者就是未成年人,这种盲目追求商业利益的行为,虽然利一己之私,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种“逼真诱导”。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律意识,对新奇事物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心理,因此这种极其逼真的电子烟很可能会诱导中学生染上吸烟的不良习惯,一步步掉入“嗜烟”的陷阱和歧途。从这个视角来看,商家的行为岂不成了“诱导变坏”的前奏。
不仅如此,这15种水果口味的电子烟虽标示不含尼古丁、烟碱等香烟成分,但是没有任何厂家信息,是三无产品。且据英国专家研究,电子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可能比传统烟还要高,其中含有大量丙二醇化学物,还存在微量致癌物质亚硝胺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商家在一“钱”障目、一“利”昧心之下,做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好在,通过媒体的介入,当地食药监局和工商所已对此事进行了解、调查。其实,早在2006年,我国就已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物”。
此次向中学生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事件,是商家的经营歪招,更是一种监管提醒。任何商业活动,任何商业利益的获得,都不能“无底线”地不加限制。像水果味电子烟这样的“逼真诱导”,自其粉墨登场的那一刻起,就应该予以关注和规范,乃至施以强制性的约束,以确保不给广大未成年人带来不良诱导和消极影响。这次的案例值得人们反思和警惕,希望学校门口的商店加强自律,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