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在今年两会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个“热词”。而随着《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出台,可以预料这一热词仍将会继续升温。
简单地说,税收法定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因为,税收一头连着国家,一头连着百姓,既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来,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走出了关键性一步。
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有3个是由全国人大立法来实施的,其他是根据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由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出于当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这些年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现在,我们国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成熟。
接下来,就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快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步伐: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现行的税收条例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上升为法律;并力争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特别需要向公众说明的是,在此期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国务院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税制改革需要,依据授权决定和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税收法治的影响长远,意义重大。将实施意见落实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