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案胜诉守卫程序正义

2015年03月18日 10:46   来源:法制日报   杨涛

  综观两级法院的判决,都没有谈到高考移民的是非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并没有对高考移民学校能否取消学籍作出评判

  4年大学刚要读完,女生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3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3月17日《长江商报》)。

  所谓高考移民,是指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高考移民历来都是一个敏感话题,因为它涉及千家万户高考公平的问题,目前,教育部和各地都禁止高考移民,发现高考移民往往就取消学籍。但是,高考移民仍然屡禁不止,去年11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一中学生王萱(化名)因涉嫌高考移民,无缘2014年高考。她一纸诉状将集宁区教育局及所在学校告上法庭。

  武汉市两级法院作出了撤销学校取消高考移民学生学籍的判决,这让许多人似乎看到了希望,然而,这个判决并没有触及高考移民的实质问题,而主要是强调了学校要遵守依法行事的要求,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是践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

  从这个判决来看,强调了学校在作出取消学籍这一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而学校恰恰在两个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其一,学校在作出取消涉嫌高考移民徐某的学籍处理决定前,没有给予其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法院认为“取消学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教育类行政处罚。但取消学籍对徐某的学习、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学校是具有对学生教育管理权限的部属高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其二,学校作出取消学籍的重要证据之一,即落户新疆的证明是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开据的,这个证据是在学校作出取消学籍后才收集到的,这说明学校是先作决定后搜集证据,这也违背了正当程序。

  综观两级法院的判决,都没有谈到高考移民的是非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并没有对高考移民学校能否取消学籍作出评判。这同样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学校在履行了正当程序后,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表明该女生属于高考移民的话,仍然可以再对徐某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其二,其他考生因为高考移民的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不能简单地依据这个判决认为学校取消学籍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如果其他考生要对高考移民能否取消学籍向法院问个究竟的话,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要求法院对于教育部或者地方政府作出取消学籍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前提是这些规定不是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否则法院就无权作出审查。如果这样的规定是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作出,那么,考生只能要求相关部门从立法层面改变原有的决定。

  不过,武汉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具有标本意义,法院判决昭示了学校这一事业单位在作出影响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程序不到位则实体无从谈起,法治也无从谈起。这无疑从另一方面更加注重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让学校不能随意地侵犯学生权利。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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