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立法法,让立法不敢太任性

2015年03月09日 08:20   来源:广州日报   练洪洋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人代会,将对草案进行三审。

  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也可以视法律的“度量衡”,它的质量如何,直接关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良法含金量”,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法修订,看起来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其实不然。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之基石,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在此次立法法的“升级包”中就增设这样一条,“政府规章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这意味着日后的车辆限牌、房产限购等限制性行为,必须通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才能出台,而不再由一纸红头文件说了算。

  立法是一门力气活,更是技术活。要使一部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成为良法,事前控制与事后监督尤为重要。事前控制主要指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事后监督表现为立法监督,对下位法是否违背上位法等进行审查监督。前者提升立法质量,避免闭门造车制造出先天不足、出台后即遭非议的法规,后者帮助发现“系统漏洞”,裨益于法律法规的改良,乃至去留。

  大家可能还记得,一年多前有关部门曾仓促出台处罚“抢黄灯”条款,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条款刚刚曝光,立即引起反弹,导致这一规定面世才数天就被迫搁置。有关部门闻过则改、从善如流的勇气固然可嘉,但值得反思的是,假如事前由立法机关或委托第三方,对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召开听证会、网上公开征询意见等,听取各方不同声音,取得民意最大公约数,或许就没有后来的尴尬了。例子说明,增进立法的民主性,是良法不可或缺的保障,在新修订的立法法中应予强化。

  正如缺乏监督的权力会腐败,监督不足的立法难免跑偏。现行立法法确立的立法监督以立法和行政机关为中心,这样的立法监督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

  实践中,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并不少见,而被立法或行政机关改变、撤销的并不多见,甚至有的还替地方或部门不当立法背书。鉴于下位法是否违背上位法,或者法律法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发现,法院才是第一“经办人”,因此有专家提出,赋予法院更多的立法监督权,充分发挥法院作用,进一步提升立法监督效率,当属中肯之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给立法法打“升级补丁”,主题宏大,应当预想周全,精益求精。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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