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强化人大“护法”力量

2015年03月10日 08:11   来源:羊城晚报   潘洪其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昨天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对草案进行三审,开征新税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多种权力,包括制定法律、监督“一府两院”、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等权力,其中立法权是至关重要的一项权力,直接体现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执掌的国家权力。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旨在修正、完善一部与立法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立法权行使立法权”,在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狭义的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广义的立法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中由人大机关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是最典型、最核心的立法行为,人大机关必须理直气壮、不折不扣地行使这一权力,才不至于辜负和辱没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权。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两大亮点,十分鲜明地彰显了人大“守护”立法权的重要价值。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公众质疑财政部调整燃油税太“任性”。然而财政部倍感“委屈”,辩称调整燃油税乃是有法可依——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相关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暂行条例征税,2009年1月开始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实施。燃油税调整引发争议的关键,就在于调整税收作为一种税收立法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属于立法机关。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这种权力当然属于立法机关,但由于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将这一权力授予国务院,它事实上就成为行政机关的权力,于是,财政部调整燃油税尽管显得有点“任性”,但严格说来并没有违法。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税收立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属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意味着全国人大将收回30年前转授出去的税收立法权,这对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调整税收太“任性”的现象,将形成严格有效的遏制。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这项规定直接针对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制定规章性文件,既擅自扩大政府部门的权力,又明显限制公民的权利(如出台各种限行、限购规定)。这将有助于限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力,遏制政府部门擅权滥权,有助于强化立法机关及其所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威,强化国家权力机关捍卫和行使立法权的力量。

  (作者为北京青年评论家)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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