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围绕着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在媒体上引发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中新网)
人这一辈子最幸福的事莫过于“天上掉馅饼”的惊喜,因为来的太突然,让人无法激动的难以接受,此馅饼并没那么简答,而是一块重达近8公斤“狗头金”,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所以价值不言而喻。但是其归属权却引发了争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并且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措施都往往流于形式,而此次造成的“狗头金”权益归属问题也是常理之中。
近年来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例如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彭州乌木案一事,对其发现者奖励过低和采取强制措施将文物拖回政府的现象极为严重,难免会造成民间对政府的不满。
其实从背后来看,“宝物”之争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对“狗头金”等类的物品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判决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的难度。“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太多意义。
笔者认为,“宝物”切实得到保护比利益之争更为重要,完全没必要为此事伤了和气,当然,做好相应的奖励是必须的。对于“宝物”鉴定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对其特殊案件也有相应的说法解释,只有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