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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的“狗头金”应该归谁?

2015年02月09日 07:10   来源:武汉晚报   林坤

  新疆青河县一位牧民近日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含有较多杂质的天然金块)。新闻曝光后,这块“狗头金”的归属权引发人们的热议,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文物局表示:“我们看到了实物,基本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目前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去了解情况。

  “狗头金”归属何方关注度如此之大,并不是毫无缘由的。2012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7根价值连城的乌木,并花20多万元把它们挖了出来。当地政府得知后,立刻表示乌木归国家所有,给了他7万元的奖励。吴高亮不服起诉,一下子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可官司一直打到终审,乌木还是没留住。

  像捡到“狗头金”、乌木这种情况,东西究竟归谁?目前法律界还是有争议的。因为它一不属于出土文物,二不是有一定规模、可开采的矿产资源,而这二者均属国家所有,在法律上是没有疑义的。另外《民法通则》有一项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可是“狗头金”既不是之前有人埋下的,也不是藏起来的,是天然就在哪里形成的,似乎也不太能对得上号。

  当然,捡到的“狗头金”应该归谁,这未必非要成为一个政府和公民之间你争我夺的局面。即便是多数人都支持归发现人所有,行政部门一旦强势起来,也谈不上有多大的实际帮助。要在所有权问题上争出胜负,个人恐怕难有胜算,最后必将演变为人们发现这类宝贝之后,藏在家里秘不示人。

  那么,可不可以换个角度来想一想呢?

  “藏宝于国”不妨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藏宝于民”。这个“藏宝”在不触犯法律的条件下得到宽容,其实是对宝物的流通、发挥效用是一种鼓励,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为上交宝物营造良好的氛围。

  去年年底,陕西丹凤县一个小伙子捡到青铜宝剑,上交后获得500元奖金,被周围人嘲笑,最后觉得“奖励太寒酸了,把人的自尊心伤了”,以后“绝对不会再交,哪怕是刀架在脖子上”。若连文物保护都如此不谙人性适得其反,为“狗头金”、乌木而起的私心和不忿,又怎么会有公平的解决办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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